(附議)修正民法親子關係認定依據,全面改以「養育承諾」與「照顧事實」為主,並由政府主動提供全面兒童照顧資源。

國立中山大學 社會學系
網址:一、前言
現行《民法》親屬編之親子關係認定,核心仍高度依賴「婚生推定」等生理血緣主義。然而,隨著人工生殖技術進步與多元家庭型態普及,純粹以基因重組認定親子關係已面臨巨大制度衝突。
現行制度之問題如下↓↓
(1)法律安定性與實質照顧脫節。
非血緣配偶在現行法下僅能透過繁複的「擬制(收養)」程序取得地位,若遇離婚或生父母反悔,常因法律偏重血緣而撕裂兒童之長期實質依戀關係,侵害子女最佳利益。
(2)血緣迷思助長代孕倫理困境。
因法律與社會過度放大血緣價值,導致無法生育之家庭陷入非親生不可之焦慮,進而衍生代理孕母、將兒童商品化與借用他人身體之合約拉鋸。
(3)國家兒童照顧資源處於被動市場化。
政府雖視人口為國家戰略資源,但現行少子女化對策多採被動之現金補助,讓家長自行在市場上競爭有限的公托與公幼資源,致使個體家庭獨自承擔沉重的撫育與法律違約風險。
二、提議內容
基於「人口為公共財,責任重於基因」之進步社會思維,政府應推動民法修正案,並重構國家照顧資源政策,具體作法分述如下。
(1)改變民法親子關係位階,建立新型態認定標準。
第一順位為「養育承諾」。
明定於子女出生或受胎前,參與生育計畫者所簽署並經法院公證之「合意照顧契約」為親權最高法律依據。一旦承諾,具有絕對之法律約束力,不得因離婚、子女身心障礙或生物學無血緣為由而拒絕履行撫養義務,違者課予嚴厲之刑事與經濟懲罰。
第二順位為「照顧事實」。
針對非預期懷孕或未簽署契約之個案,法律應明定以「實質投入撫育時間與情感」為判定基準。只要滿足一定年限之穩定照顧事實,即直接確認其法律親子關係,保障兒童生活之安定。
生物血緣降為次要輔助。
血緣不再具備自動推定親權之法律效力,退居為確認家族病史與醫療需求之生物學事實。為防範近親通婚,政府應同步建立「不公開姓名、僅供比對基因」之隱私婚前查詢系統。
(2)政府轉被動為主動,全面提供兒童照顧資源。
托育公共化與義務化。
政府應比照國民義務教育之邏輯,主動於各社區布建足額、平價之公共托育中心、彈性臨托與課後照顧資源。只要兒童出生,國家即主動配給相對應之照顧額度。
強化社工與司法配套。
因應新型態法律之「照顧事實」認定,政府應擴大編列預算,升級現行社會福利與社工評估機制,建立科學、客觀的指標體系,協助司法機關高效判定實質照顧者,避免親權訴訟因主觀認定而無限拉長。
三、利益與影響
本提案旨在改變我國現行法律以生物學「血緣」為主要親子關係認定基準的傳統典範,改以實質的「責任承諾」與「照顧功能」為最高原則。此變革將帶來以下深遠影響↓↓
一、全面保障同志家庭、單身求育及實質隔代教養等多元家庭型態,使其親權直接獲得法律最高位階之保障。
二、透過法律去血緣化,徹底根除社會因傳宗接代觀念所衍生的血緣焦慮,進而從根本上壓抑國內對代理孕母之商業化市場需求,引導社會求育資源投入收養制度,保障既有失依兒童之福祉。
三、明確國家與家庭共同孵育人口資源之責任,大幅減輕個體家庭的育兒負擔,降低照顧者因經濟或心力交瘁而違背養育承諾之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