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契約 公務體系(詢問

學校方(甲方)跟某間國立大學(乙方)簽了一個招標案 整個招標案是由局端委託學校方(甲方)辦理 簽訂合約跟撥付款項都是由學校方(甲方)負責 目前因乙方教授「答應了教育局做另外一件事情」 結果導致他們無法按合約時間結案 按照正常程序,應該是由「乙方主動發公文」來甲方申請展延 但乙方覺得「答應教育局的另外一件事情」是被要求做而非自願 所以乙方覺得應由甲方來發文更改契約內容 上級長官為了和平解決此事件 認為局端也算是甲方的一部份 所以解決辦法為: 直接由局端發文給甲方並同意乙方展延 甲方再依該公文更改契約內容再發給乙方 局端7.23發文 學校方7.24收文 內部簽呈簽到今日7.31才簽完 (因暑假期間很多人都請假不在學校,即便有盯著簽呈也是無法在短短期間內簽完) 簽呈完後已經立即在處理變更契約事項要發文給乙方了 然後乙方學校給了以下訊息 1. 「局端 7/23 就發文了,但我們到 7/31 都沒收到學校同意展延的公文。」 2. 「為了維護契約義務,我們已經在 7/31 當天把期末報告寫好交件了!」 3. (重頭戲來了)「我們配合局端做別的事,多花了工時跟成本,這不在原合約範圍,請學校依誠信原則給我們『追加預算/價金調整補償』!」 展延與逾期爭議直接蒸發,乙方自己就在 7/31 把報告交出來了,根本沒有逾期問題! 但「討錢」這部分非常不合理,指派的人不是我們學校(甲方),我們學校也根本沒有這筆追加預算! 這樣是否合理???? 快被這個問題搞瘋了 是否有在公務體系或是對契約清楚的前輩可以給給意見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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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約變更或展延期限應由乙方發動說明合理,甲方同意後再做契約變更或展延期限,關局端啥屁事。 2.乙方做額外局端要求的工作,不在契約內容的東西,也沒來文申請變更契約內容,且已過履約期限,甲方根本不必付這筆款項,也不能作為展延期限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