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個荒謬到極點的親身經歷。
當你遇到恐怖情人,你以為當下報警了、警察密錄器拍到了、現場留有滿地血跟被撞爛的門,司法就會保護你嗎?
錯了。
前陣子,前任因為我要跟他分手,結果他情緒大失控。他不僅拿剪刀威脅我不能分手不能報警,甚至在我害怕到打電話親人求救時,用刀狠狠在他自己手上劃了兩三刀,甚至用頭撞門板,把門都撞爛了,現場地上還有血。
當時狀況真的超可怕,我姐嚇到替我報警並在電話中用擴音請求他不要傷害我,並提醒他已經報警。
之後警察來了(我家是大樓)才發現他沒有離開,他拿著剪刀蹲在我家門口,警察的密錄器都有拍到。
結果,這幾天收到地檢署的不起訴處分書,我看了真的差點吐血。
處分書上面竟然寫:「現場尚無相關錄音錄影或目擊證人可證明告訴人之指訴」。
不僅如此,檢察官還認為他拿剪刀跟傳那些可怕的訊息,只不過是「加危害於自己生命及身體法益」,很難認定是對我的惡害通知。




原來在檢察官眼裡,只要沒有錄到他「揮刀攻擊」的那一秒鐘,就算他把門撞爛、滿地血、持刀蹲在你家門口,都會被當作只是「表達想自殘的心情」。
這篇文發出來的時候,再議的時間已經過了。我也不想再浪費任何一丁點力氣,去跟這種荒謬的體制還有爛人消耗我的生命。
而且看網路上很多案子再議也很難有其他結果
而他那麼瘋狂的行為我也有告訴警察,他這樣的行為應該要強制送醫(自傷或傷人)
荒謬的是他先送醫院後很快就出來了,然後做完筆錄後就大搖大擺的四處跑了
我想請問我的人身安全呢?
寫這篇只是想用我的血淚經驗提醒大家:
遇到恐怖情人,光是警察到場跟密錄器可能根本不夠!只要現場安全允許,自己一定要想辦法錄影和錄音自保,因為不願意看證據或偏離實際經驗的檢察官太多,所以才要把所有脫序行為錄好錄滿。在事情沒發生前要先做好預防,保護好自己才是真的,不要太期待那些只看冷冰冰文字的體制能完全同理你的恐懼。
因為你得到的不會是公平正義,也不要期待司法保護你。
我無法接受檢察官說我的恐懼不是恐懼所以他不是恐嚇
只能期待大家都能好好的保護自己,並且有預防的保留所有證據。
真的對這件事無力了。報警了 臨時保護令法院也給了 甚至還因為這件事出國躲了一個月 怕他來殺我 結果居然是檢察官認為難以認定我有心生恐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