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館員工癲癇暴衝案件的後續: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

國立成功大學
5/21更新
你校入學申請不用審核閱讀能力是吧
文章裡面清楚寫到聲請發還扣押物的聲請人是本案受波及的被害人,@B9 是要怎麼解讀成被害人拿回扣押的交通工具要「再(?)」撞爛成大生?
- -原文
根據法院的發還扣押物裁定,被告叫做林桂好,下星期一(5/26)早上11:00在台南地方法院的第三法庭(股別:冬股)進行準備程序,有興趣的可以直接走進法庭後方的座位旁聽
這兩個裁定是關於當初其他受害人被拿去做鑑定報告證據的交通工具,在鑑定報告出來後,被害人提前請求法官發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聲請人於被告林桂好被訴過失致死案(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曾經扣押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1輛在案。聲請人係民國113年8月12日成功大學前車禍受波及之受害人,肇事者為成功大學圖書館職員林桂好,因該案審理中,案發至今已逾8個月,現放置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聲請人不能使用該機車極不方便,且機車受損,請盡速發還等語。」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97號刑事裁定:
「聲請人即告訴人黃傳育控告被告林桂好過失傷害案(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曾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聲請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案。因車禍發生至今已逾6個月,車輛閒置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交通隊至今,警察機關應該已採集相關證物,且地檢署委託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報告已出籠,鑑定意見為被告林桂好駕駛自用小客車操作失控為肇事原因,綜上原因,聲請人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應無再繼續扣押之必要,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之規定,聲請發還上開扣押物予聲請人等語。」
這個案件案發後的一大段時間都在等鑑定報告,檢察官在去年年底拿到鑑定報告的一個星期內就起訴了,至於起訴書的內容,可以參考這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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