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5年度侵訴字第29號刑事判決(115年9月24日判決)
國中老師引誘學生自拍性影像、與學生發生性行為——法院判決應執行2年、緩刑5年
📖 事情是這樣的
一位國中老師,113年間與該校一名國三女學生(14歲以上未滿16歲)為師生關係。
🔸113年4月,老師透過IG私訊學生,以「要給我什麼獎勵」為由,暗示學生傳送類似限時動態的照片,引誘學生自行拍攝裸露胸部的照片傳給他
🔸113年4月至9月間,老師在學生住處,先後對學生為猥褻行為2次、性交行為3次
老師於審理中坦承犯行,並與學生及父母以新臺幣120萬元成立調解,判決時已給付66萬元,持續按月給付中。
⚖️ 判決結果
🔸引誘少年自行拍攝性影像罪:1罪,處1年6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猥褻罪:2罪,各處7月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3罪,各處8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緩刑期間須:按期支付調解賠償、提供80小時義務勞務、參加3場法治教育
🔸老師用來接收照片的手機沒收
📌 法院講了什麼?
一、穿內衣露出胸部的照片,也是「性影像」
依刑法第10條第8項,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的身體隱私部位影像,就是性影像。法院認為本案照片不具藝術、醫學或教育價值,且侵害學生的性隱私,屬於性影像。
二、什麼是「引誘」?
依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26號判決,「引誘」是指勸導或誘惑原本沒有意願的少年,使其產生自行拍攝的念頭。學生本來沒有拍攝意願,是老師以「獎勵」為由勸誘、刺激後才拍攝傳送,屬於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的「引誘」。
三、只有「引誘自拍」這一罪減刑
引誘少年自拍性影像罪的最低刑度是3年。法院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理由包括:
🔸沒有前科
🔸坦承犯行,與學生及家長成立調解並持續履行
🔸照片並非全裸,也沒有證據顯示曾散布或作其他用途
🔸學生及母親表示不追究,請求從輕量刑
至於猥褻、性交的5罪,法院認為沒有情輕法重的情形,不予減刑。
四、不再依兒少權法加重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及刑法第227條,本身就以被害人年齡為犯罪要件,依兒少權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不再另外加重其刑。
五、為什麼給緩刑?
法院審酌:
🔸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認罪,並已賠償調解金額半數以上
🔸告訴代理人及檢察官均未反對緩刑
🔸年紀尚輕、現有正當職業,入監服刑未必能收教化之效
同時命其按期履行賠償作為緩刑條件。如果違反負擔情節重大,緩刑可能被撤銷。
六、學生的手機不沒收
老師接收照片的手機,屬於犯罪附著物,應予沒收;學生用來拍照的手機雖是拍攝設備,但屬於被害人所有,依法不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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