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球館規定
國立臺灣大學
因個人覺得此規定實在不合理
以下詳列幾點主要爭議,並已向消保申訴
1.此場地爭議並未明列於預約網站也未於使用前告知,僅貼於場地內
2.此場地之租用條款應包含完整一小時的使用權益,而非要求使用者須提早換鞋收拾,甚至不給予足夠的時間換鞋喝水上廁所以以免觸犯規定
3.在有監視器的情況竟然不是以占用場地的時間而是以抵達櫃台領取證件的時間做為罰款的依據
4.只要場地內其中一人離場的時間超過十分鐘便加收整個小時的票價符合比例原則嗎?
5.此為民事爭議,能作為扣留證件的依據嗎?
6.民事爭議威脅學生要報警,這不笑死人?
7.學校對學生用如此的規定規範合理合法嗎?
我個人認為此項規定不合理也不合法,並且私人羽球館或國民運動中心也未見此規定,歡迎各位與我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