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被這名物X系的博班男在男友面前性騷擾,當時我因為一時腳滑沒站好,博班男伸手要扶我,但他不是正常地拉住我,而是直接兩手伸到我胸前撈胸,並用力捏了一下。我當時有馬上制止和怒罵他,他不旦沒有道歉,還嘻嘻哈哈地笑。我男友則在旁邊目擊整個過程。
事發後我和男友到警察局報案,到今年9月我男友以證人身份出庭,三份證詞都有說明被告確實有撈到我的胸部,只是被告堅持自己不是故意的。但現在案件還是以不起訴處理,理由是證據不足。
我真的很想知道,已經有證人目擊,三份證詞都說明確實有不雅碰觸的情況下,到底為甚麼還可以證據不足?現在到底要怎樣才可以起訴?是不是大家都可以摸完別人後再說自己不是故意的就不會有事?
而且我有看到昨天的另一篇文章,這個男的不止性騷擾我,還會傳鳥照性騷擾陌生女生,甚至是行政人員和其他人,憑甚麼他還是可以跟沒事一樣吃好睡好,我們其他人則要受他這般欺辱?
我現在真的很想一死了之,活著只會一直想到痛苦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