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本校的駐衛警察素質顯有不佳,讓不少人對其作為警察的真實性充滿懷疑,但這種奇怪的存在並不是只有東華擁有的專利,且他們確實是編制內受管制的警察。
駐衛警察的法源依據是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四十條及《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設置之駐衛警察,為駐在單位範圍內維護安全秩序之人員。機關、學校、團體申請設置駐衛警察,應填具申請書,送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核定;其分支機構跨越直轄市、縣(市)者,轉報內政部警政署核定。
經內政部警政署所核定之員額且由縣市警察局所支援之人力就是廣義的警察,符合大法官釋字第588號所稱「法律規定以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為目的,賦予其機關或人員得使用干預、取締之手段」之實質上的警察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