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說任意抓捕流浪狗違反動保法?
南華大學
社會人士第一次在校版發文,有任何錯誤請指正:
我最近在想一個問題,好像從來沒有聽過遊蕩鸚鵡要有傷人事實才能捕捉……
依據《動保法》第21條第1款:
應辦理登記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無人伴同時,任何人都可以協助保護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而依據
《農委會(88) 農牧字第88040229號公告》: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第一項。公告指定犬為應辦理登記之寵物。甚至在《嘉義縣動物管理作業標準流程圖》當中,「動物來源」的第3點就有提到「民眾於本縣轄內拾獲之犬、貓」然而學生會在回應白鼻心事件的文章中卻提到:
//
……在動保法的嚴格規範下,針對「無攻擊事實」的流浪犬,除了動保單位之外沒有人有權限可以對其進行抓補(包含志工隊、校方、一般師生、民眾都不行),即便有攻擊事實發生,也需要提出舉證後,通報動保單位到校執行抓捕。……
//那麼到底是哪部動保法規範流浪犬無攻擊事實,一般民眾就不能捕捉流浪狗?只要不違反《動保法》第14-1條使用爆裂物、毒物、電氣、腐蝕性物質、麻醉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獸鋏或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方法,應該都是可以的吧?但說到誰最該為白鼻心事件負責?我認為是學務處。因為是學務處和總務處制定了《南華大學校園流浪動物管理辦法》把流浪動物的管理責任以生命教育之名外包給學生,但他們目前仍未做出任何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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