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振廷的卷宗,
沈若寧讀了十一年。
十一年前二十歲的林思妤死在租屋處,
十七刀。
凶器是一把水果刀,
刀柄上有吳振廷的指紋,
他案發前一週在樓下便當店打過工,
刀就是店裡的。
案發當晚路口監視器拍到他在附近,
三天後他在高雄被捕,
沒有不在場證明,
而且他逃過。
他說他逃是因為他有竊盜前科,
怕被當成凶手。
三審,
死刑定讞。
卷裡只有一個地方不對勁:
被害人右手指甲縫驗出一組DNA,
七個位點不是吳振廷的。
判決書用一句話處理了它:
「不排除接觸污染之可能,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沈若寧聲請過四次重新鑑定,
四次駁回。
理由寫在最後一行,
每次都差不多:
「其餘證據已足,無再行調查之必要。」
週二晚上十點法務部通知:
明日凌晨五點執行。
十一點沈若寧把指甲縫的檢體送進一間大學實驗室,
這是她第一次拿到檢體,
檢察官方志遠批的,
附帶一句話:
「可以送,但我們不等。」
實驗室說,
最快要六個小時。
凌晨兩點四十分,
她在地檢署的走廊攔住方志遠,
他四十五歲,
領帶鬆了,
手裡捧著一杯便利商店的黑咖啡。
「給我兩個小時。」
「理由?」
「指甲縫那組DNA,技術不一樣了,六點前會有結果。」
「十一年前就談過了。」
「所以現在可以再談一次。」
「你有證據證明不是他嗎?」
「證據證明⋯」
她停了一下,
「我還不知道。」
方志遠沒有立刻回答,
他喝了一口咖啡,
確皺了一下眉,
大概是咖啡已經涼了。
「我打過總長辦公室,」
他說,
「值班的說會轉達,上班時間就處理。」
「上班時間是早上八點!!」
「我知道⋯」
他看著杯口,
「三個審級、十一位法官,沒有一位覺得需要。」
「他們沒有試過最新的DNA技術!」
「他們不需要看。其他證據都⋯」
「夠了。」
她替他說完。
他看著她⋯
嘴唇動了一下最後只說:
「我也有女兒⋯」
而她不確定這句話是辯解,
還是別的什麼。
四點五十分沈若寧坐在長椅上,
對面牆上有一只鐘,
秒針走得很平穩。
五點零七分法警隊長從走廊盡頭走過來,
在方志遠身邊停了一下點了點頭。
方志遠沒有回頭看她,
他走進辦公室把門帶上,
很輕、很輕。
而沈若寧低頭看手機,
沒有新訊息⋯
六點十二分實驗室來電。
十五個位點,
完整。
系統比對命中一筆:
【男,三十八歲,四年前因另案強盜入獄,刑期十二年,現在人在綠島。】
他的資料四年前就在庫裡,
一直都在。
那組七個位點的DNA,
因為被歸類為「污染」,
從來沒有被放進去比對過。
早上七點方志遠撥了一通電話,
響了很久才接。
「林先生,我是地檢署的方檢察官。」
「是今天吧?」
老人的聲音很穩,
穩得像排練過,
「昨天通知我了,結束了嗎?」
「⋯結束了。」
「好。」
電話那頭有人倒水的聲音,
是他太太。
「謝謝你。」
「林先生,有一件事我必須告訴你⋯」
方志遠說了,
他說得很慢,
每一句都像在確認自己走不走得過去。
電話那頭很久沒有聲音。
然後老人問:
「那個人還活著?」
「是。」
「在哪裡?」
「綠島,他現在在服刑,因為另一個案子。」
「⋯⋯」
「如果這一次,」
老人說,
「證據夠了呢?」
方志遠握著話筒想說「夠了」。
但他⋯
說不出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