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平會合理被害人判準調查

國立臺灣大學
大家好,我因為性平案件,想進行一下調查
我是之前曾發文被男性尾隨偷拍,卻因為理論時稱呼對方為同性戀而被性平會判決性騷擾,而對方卻因為是在公眾場合拍攝而被認為是正當行為的人。
當時留言區一片對性平會的謾罵,而我看到那些言論,心情更加激動,最後受不了而自己刪文。
我現在心情算是平復了一些,因此打算以正當管道進行申覆。
因為判決書中一再提到合理被害人判準:一般人身處相同情境之感受,性平會也以這作為理由,判定我性騷以及對方沒有性騷。所以我想在此進行調查,讓性平委員知道一般人的感受到底為何,以及他們對同性別的案件判決有多不合理。
(第一個問題投票區在此提出,第二題我會再發一篇文章投票)
1.
我認為即便在公眾場合,男生若偷拍女生,想必構成性騷擾。但性平會卻因為是男生偷拍男生就認為不成立,為此我提問:
被男生偷拍,男性是否也會覺得不舒服,可能構成性騷擾
2.
對方聲稱因為我稱呼其為同性戀(非大聲讓身邊人聽到,僅他得知而已)而遭受重大打擊(我看判決書文字稿上真的這麼寫),甚至去看身心科,性平會因此認定我的行為構成性騷擾。為此我提問:
假如你不是同性戀,但被誤會是同性戀,是否會覺得遭受重大打擊需要去看身心科?
不會,頂多困惑為何被誤會。不至於覺得被性
80%
會,同性戀具有侮辱意涵,構成性騷擾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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