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搜集剛考完的行政救濟法(陳班)好多記不起來

一、……衛生局於113/12/1裁罰甲「停工3個月」並罰鍰80萬元,甲於114/1/5向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衛生福利部於十日內轉交給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後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停工3個月」裁罰過重,撤銷停工3個月之處分,並駁回「罰鍰80萬元」之請求。甲對該訴願決定不服,欲提起行政訴訟。丙為供應A原料之公司,深恐受到該處分影響,而失去對A公司之大筆訂單。 1.甲提起訴願是否合於訴願法規定,是否遵守期間,又衛生福利部與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處置是否合法? 2. 該訴願決定是否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又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做成訴願決定前,是否應通知丙參加? ……(應該還有) 二、忘了,很長一串。 三、戊為德國人,有配偶H(具本國國籍)與未成年子女J(同具本國國籍),戊因傷害致死遭受判刑確定,後內政部移民署對戊作成驅逐出境處分,判命戊須於10內離境…… 又H向政府申請營業許可,遭到駁回…… 1.戊應提起何種訴訟類型,又如果戊已遭強制離境,則訴訟應為何種變更? 2.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須滿足何種要件 3.戊是否得聲請假處分? 4.H得提出何種暫時權利保護措施?須符合何種要件? 四、交通裁決事件…… 1.己有提出何種訴訟類型,是否須經訴願?期日、管轄法院為何? 2.被告應為如何之處理?又其立法目的為何,與訴願法第58條有什麼差異? 3.沒寫到 4.沒寫到,應該是考訴訟代理人那邊 本文只能作為拋磚引玉之用(根本答辯),看能不能靠大家的超強記憶完整拼湊一張考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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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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