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民事訴訟法甲下 陳瑋佑 期末考

國立臺灣大學 法律學系
原告X於111年10月1日,列Y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Y應支付X新台幣(下同)80萬元」,陳稱:「伊於109年9月1日在自家住處將150萬元現金交給Y點收使用,約定Y應於1年內返還同額現款,Y乃於同日簽發面額為150萬元、到期日為111年8月31日之本票一紙交予伊收執,以為上開返還義務之擔保。詎料Y迄今尚未償還,為此提起本訴,先就其中80萬元之部分為請求」等語(下稱「本訴訟」)Y則以:「X未曾交付150萬元予伊。縱或不然,伊對X有一筆80萬元之債權,伊得以該債權與X所主張之債權相互抵銷,爰求為駁回X之訴」云云,資為抗辯。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受訴法院應如何整理本訴訟之最上位爭點及事實上爭點?X之訴訟上請求有無特定性、一貫性?Y之答辯有無重要性?法院應否為如何之闡明?又法院應否使X再答辯?(50%)
2.設「X 有無交付150萬元予Y」為本訴訟之爭點,X未聲明任何證據,Y 則聲明某甲為證人,法院應否通知甲到庭接受訊問?(25%)
3.設本訴訟之受訴法院以「Y主張其對X之80萬元債權不存在」為由,駁回Y之抵銷抗辯,並全部容認X之訴(下稱「前判決」)。如X於前判決確定後,再對Y起訴請求支付餘額70萬元,Y得否以其經前判決認定不存在之同一筆80萬元債權,再為抵銷之抗辯?(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