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2 陳皓芸債各 期末

可能不是很完整 歡迎補充 一、甲到乙的店面買了A、B兩箱蚊香並現場付清了價金,並約定隔日早上11:30交付到甲之住所,離開時甲遇到了同為教授的好友丙,丙提及最近實驗需要用到蚊香,甲基於情誼約定將A蚊香贈與丙,而乙當天晚上忘記甲已結清價金而將價金請求權賣予丁,隔天早上10:30甲以電話指示乙改將A蚊香送至丙之實驗室,丙遂將AB蚊香分別寄出,A蚊香在C物流運送的途中被闖紅燈之戊撞擊全毀,B蚊香寄到甲住所時,甲發現因乙存放問題蚊香已經受潮「暫時」無法使用。 (一)甲請求乙交還部分A蚊香之價金有無理由 (二)甲就B蚊香能如何主張權利 (三)丁能向乙主張什麽權利 二、甲同意乙就甲之A屋以乙自己的名義與丙簽訂租賃契約,乙與丙簽訂租賃契約約定A屋供丙之子丁夜間讀書與住居之用,一年後甲開始會在白天時於A屋隔壁建造B屋,使丁不堪其擾,而B屋緊鄰A屋,因甲施工失誤使A屋牆壁產生裂痕但不影響居住安全,丙以契約目的無法達成為由拒絕給付租金。某日丁出門時想起丙的叮嚀「注意安全」於是關閉了檯燈的電源但未拔插頭因而短路走火,丁的檯燈不同於一般檯燈,在變壓器處有用正常情況下無法識讀的小字寫著「不使用時請拔除插頭,否則會造成短路走火」,後甲將A屋出售給戊。 (一)丙是否得拒絕給付租金 (二)丙丁是否要為A屋焚毀負責 (三)戊要求丙返還A屋,戊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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