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明鏘 行政法114-2期中考

第壹題 行政院A國立大學B宿舍之舍監為教官甲,與住宿學生乙因學生自治活動相識,後續二人私下接觸頻繁,甲並藉由其有輔導住宿生之職務,對乙關懷備至,惟此舉已造成乙之嚴重困擾,與乙同寢室之住宿生丙,見乙不堪其擾,見義勇為具名向A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檢舉甲有性騷擾之情事,經A大學啟動調查程序,以符合法定資格之委員所組成之性平會進行調查認定,認甲並無性騷擾之故意,乙亦未有被害人之反應,故決議性騷擾不成立,並分別通知甲、乙及丙。此外,乙不堪甲長期傳送表達關切之Line訊息,向臺北地檢署提起告訴,檢察官偵查終結後,以觸犯跟蹤騷擾罪為由起訴甲,刑事法院一審認定成罪,並判處甲7個月有期徒刑,試問:(50分) 一、  舍監教官甲是否為公務員?若屬肯定是以哪一類型公務員?(10分) 二、  乙之室友丙向A大學檢舉甲有性騷擾之情事,後續收到A大學通知其性騷擾不成立之函覆,A大學函覆丙之通知(下稱A函)應如何定性?(10分) 三、  A大學屢遭教育部要求重啟程序,惟其自認無法作出更詳盡之調查,遂將校園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認定權限,類推適用行政程序法委任之規定,交由教育部處理,此舉是否合法?(10分) 四、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哪些為不確定法律概念?A大學性平會作成有關「性騷擾成立與否」之認定,是否具有判斷餘地?(10分) 五、  A大學性平會將調查結果及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通知乙(下稱 B 函),該通知依實務見解為行政處分,於後續刑事追訴上,有關性騷擾不成立之決定是否對刑事法院產生構成要件效力?(10分)   ※參考條文※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22條第3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1條: I.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所屬學校申請調查。但行為人現為或曾為學校之校長時,應向學校主管機關申請調查。 II.        任何人知悉前項之事件時,得依其規定程序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檢舉之。 III.     學校及主管機關不得因被害人或任何人申請調查、檢舉或協助他人申請調查、檢舉,而予以不利之處分或措施。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2條第1項: 申請人、被害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5條第1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6條第3項: 學校或主管機關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本法或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被害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37條第1項本文: 申請人、被害人及行為人對於前條第三項處理之結果有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向學校或主管機關申復。 性騷擾防治法 第2條第1項第1款: 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9條第1項: 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二十一人,採任期制,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委員應具性別平等意識,且不得有違反性別平等之行為,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並得聘教師代表、職工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為委員。 跟蹤騷擾防治法 第3條第1項: 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一、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二、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三、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關之言語或動作。 四、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五、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六、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七、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八、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跟蹤騷擾防治法 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貳題 國防部擬於2026年採購20萬台高性能無人機,總價60億美金,以備未來抵禦外人入侵台灣之防衛事宜。台灣有多家廠商從事無人機之生產,且以「非紅供應鏈」之優勢,大量出口至國外市場,甚至投入俄烏戰爭,惟國防部以「台灣廠商欠缺製作高階無人機專用晶片之能力,有關晶片部分仍高度仰賴國外大廠」為由,決定排除國內本土廠商投標之資格,直接向外國廠商招標(下稱系爭行為)。此舉引起國內廠商之不滿,業內專業人士指出,國內廠商絕對有能力生產高性能無人機專用之高階晶片,國防部此一決定乃基於錯誤之事實,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  請依行政法原理原則,評析國防部系爭行為之合法性?(10分) 二、  政府採購法可否適用於投標或得標之外國廠商?國防部向外國廠商採購無人機,可否排除政府採購法之適用?(10分) 三、  本土廠商不願投標資格之限制,仍參加投標,被國防部以不符合招標文件中之投標資格為由,而為退件,此退件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10分) 四、  採購回台之20萬台高性能無人機乃屬公物,惟數量龐大國防部一時無處放置,可否租借予地方政府,並公開展示於各縣市之大型公園內,除向市民展現護國決心外,並為國庫增添一筆新收入?(10分) 五、  國防部依政府採購法購買高性能無人機之各階段行為,是否皆為私經濟行政?(10分)   ※參考條文※ 政府採購法 第3條: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以下簡稱機關)辦理採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政府採購法 第17條第4款: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之必要者,其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採購法 第17條第4款 立法理由: 為避免因採購端與投資審議委員會橫向溝通不足,造成外國廠商未在臺灣投資設點即投標參與我國具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採購案,投資審議委員會因無投資設點案件送審紀錄而無從追查廠商是否為陸資之情形,爰增列第四項,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訂定限制條件及審查相關作業事項之辦法。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簡稱:審查辦法) 第2條: I.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之採購,其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其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者,得依其特別規定排除適用,並於招標文件對我國或外國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有分包廠商者,其資格限制條件亦同。 II.        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廠商資格限制條件,應由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限制之理由及其必要性,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機關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採購之廠商資格限制條件及審查作業辦法(簡稱:審查辦法) 第3條: I.          機關依前條規定對廠商資格訂定限制條件,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之: 一、廠商之國籍或其設立登記所依據之法律。 二、廠商之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監事、經理人或持有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逾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國籍。 三、廠商之資金來源及其比率限制。 四、其他法令規定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II.        機關依前項規定訂定限制條件者,應一併敘明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政府採購法 第104條: I.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II.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法院審議。 特殊軍事採購適用範圍及處理辦法(簡稱:處理辦法) 第2條: I.          本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指國家遭遇明顯武力威脅、封鎖或敵國已有具體攻擊行動,國防部依徵購規定發布應急戰備或依實際需要動員後備部隊者。 II.        本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機密或極機密,指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或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列為機密、極機密或絕對機密等級者。 III.     本法第一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指在經常戰備期間,因武器、彈藥或作戰物資臨時偶發事件,致經常戰備有所缺失,不立即採購有影響應急戰備任務之虞者。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4條:(內容與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相同) 國家機密等級劃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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