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貼一張志願服務法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一、志願服務: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接著就看看我們學校對於志工服務的神奇之處,沒有做完盡然還要被記過,這樣不就公然違反【志願服務法】?說好的「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呢?
再看看我們學校法規寫了什麼?
第一條
養成學生負責自律、團隊精神、培養個人正當興趣、養成勞動服務及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的情操,以達成均衡教育目標,特訂服務時數實施辦法。
第六條
學生未依規定時程完成服務時數者,得由學務處統一於寒暑假安排學生到校實施環境整理及勞作教育,以補足應完成之時數。服務時數之場所,可由學務處公告或由學生依專長、興趣自行選擇。
於該完成時間尚未補足時數者,經三次通知仍未到學務處說明或補足者,將記警告乙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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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提到「培養個人正當興趣、養成勞動服務及關懷社會服務人群的情操,以達成均衡教育目標」卻在第六條通知沒到就要記警告,這樣到底是不是真正的「志工服務」?而這樣想畢業得先出賣勞力?苦賺服務時數的「偽志工」究竟服務了誰?
以上提供給各位參考。很多事不是以前怎樣現在就不能改變,而是需要選擇對的人,替我們發聲。
以下是許多參考網站:
補充:我早就完成40小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