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本是電子系丙組金童教授實驗室的研究生。
更換實驗室前,教授曾多次以「公開我的私人事情」要求我配合。最後因長期壓力累積,我選擇離開原實驗室。
沒想到離開後,事情反而擴大。
陸續有多人告訴我,原教授持續向外談論涉及我私人及性方面的內容,甚至向我新的指導教授與新環境師長談論我,導致我進入新實驗室後,師生關係一度緊張。
為了證明這些事情並非單方面指控,我蒐集了知情者的紙本證詞,也保留多段與新環境師長們談話的錄音,並在性平調查時全數提出。
而調查結果最值得追問的地方是:
調查並不是認定「事情沒有發生」。
相反地,調查報告認定,多名學生對教授曾公開傳播相關內容的證述一致,因此認定相關傳播行為確有發生。
但最後,調查小組卻因為我描述自己的感受時提到「名譽受損」、「擔心新同學怎麼看我」,進而認為我的不舒服主要來自名譽受損,而不是來自「與性或性別相關」的因素,因此判定不構成性騷擾。
這正是整件事最令人質疑的地方。
如果被散播的內容本身就涉及「性」,受害者因此遭到異樣眼光、師生關係受影響、名譽受損,為什麼「名譽受損」反而成了排除性騷擾的理由?
名譽受損,難道不能正是性謠言造成的結果?
更何況,教授與研究生之間本來就存在明顯的權力差距。如果調查已認定教授確實有對外傳播相關內容,真正該判斷的,不應只是學生用了哪幾個字描述自己的感受,而是:
教授散播的內容到底是不是與性有關?這些言論是否造成學生人格尊嚴、學習環境與人際關係受損?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麼僅以學生說自己「名譽受損」為由,就認定不構成性騷擾,這樣的判斷標準是否合理?
後來,該教授又因另一起研究生霸凌事件接受教育部調查,我也把這次性平調查結果一併提供。
但我真正要問的不是這件事最後能不能被歸類成「霸凌」。
而是:
性平調查已認定教授相關傳播行為確有發生,若傳播內容本身涉及「性」,為何最後可以因受害者表示自己「名譽受損」,就認定不構成性騷擾?
這樣的判斷標準,教育部應該說清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