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版友/學長姊好:
我是護理系/專科的學生,就學期間有跟某醫院簽公費生的獎助金合約,5年共領取了約38.5萬元。
最近畢業後,因為個人規劃「尚未前往醫院報到/到職」。結果收到醫院寄來的明細,要求我償還:
原獎助金5年共$385,260 × 2倍=$770,520元。
我翻看當時簽訂的合約內容:
合約有寫到「乙方畢業後,依甲方醫院核准之到職日起算題約年限,除了因進修國內一技日間部護理奈,兵役、育嬰假或其他法定事由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延後,否則視同違約」。
合約寫「按本合約到職後,如因可歸責乙方原因離職..按未服滿年限比例,支付兩倍違約金」。
心理感到非常焦慮,想請教大家或有法律背景的版友:
我目前是**「畢業了完全尚未到職報到」**的狀態,醫院直接套用「到職後離職」的2倍條款來要求賠償,這是合理的嗎?
依《勞基法》第15-1條或民法過高違約金酌減原則,如果我願意一次全額退還原本領取的1倍本金($385,260),對方還有立場硬要索取2倍嗎?
是否有學長姊遇過類似狀況?若醫院堅持不退讓,走勞資調解會怎麼處理?
目前我已經有信件回覆對方,表明願意全額退還1倍本金,但對於2倍條款提出疑義並請對方重新核算。
想聽聽看大家的建議或經驗,非常感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