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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醫院要求沒抗體的員工打疫苗,但不能核銷?不打還要簽切結書?

想問問各位醫療人員,你們醫院也是這樣嗎?🤔 最近遇到一個滿問號的情況。 醫院由職護+感染管制制定相關規範,如果員工檢查發現某項疫苗沒有抗體,就會要求接種疫苗。 但疫苗費用: 💉 不能核銷、沒有補助,員工自己付。 如果不打呢? ✍️ 要簽切結書,表示已知悉相關感染風險。 而且切結內容還涉及: «日後若因工作造成感染,相關責任與院方無關。» 看到這裡真的有點滿頭問號……😂 所以想問問大家: 如果是因為醫療工作本身具有感染/職業暴露風險,由院方的職護+感控要求員工接種疫苗, 為什麼變成: 工作有感染風險 → 疫苗自己買 → 不打自己承擔 → 真的因工作感染還要先簽「與院方無關」? 而且我問了其他醫院的同事,發現不少醫院好像都有公費、院方負擔、補助或核銷。 所以很好奇各位醫院到底怎麼做: 🔹 疫苗全額由院方負擔? 🔹 部分補助? 🔹 可以核銷? 🔹 完全自費? 🔹 不接種需要簽切結書嗎? 🔹 切結內容是否包含「日後因工作感染與院方無關」? 尤其想問護理師、醫師、職護、感控人員。 想知道到底是: 「大家醫院都這樣」 還是 「只有我們醫院這麼會精打細算」🤣 真的不是很懂這個制度到底是怎麼想的。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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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是會上簽尋求院方同意相關疫苗由院方支付 (因為查核條文的需求) 之前經驗:A醫院(B肝、MMR沒有抗體就補助疫苗) B醫院(僅補助掛號費,疫苗自付,不知道有沒有寫切結書ㄏ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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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
沒有補助未必違法 可能要問有研究法條的專家 如果切結書寫的是 「日後若因工作感染,院方一概不負責」 我反而會對這點比較有疑問 因為若真的是工作中的職業暴露造成感染 是否屬於職業災害 還是要依實際事實及法律認定 不是簽一張切結書 就能直接免除雇主依法應負的責任 依《勞動基準法》及職業安全衛生相關規定 雇主對職業災害有法定補償義務 低於法律保障的約定 通常不會因簽署而當然有效 另外 這讓我想到 「公司必需免費提供制服」這件事: 「依據台灣勞動部規定,公司強制要求員工穿著制服時,制服費用屬於事業經營的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雇主必須全額負擔,不得要求員工自費購買、分擔費用,更不能直接從薪資中預扣或扣繳制服費」 不確定「疫苗」 是不是也算是屬於事業經營的勞務成本? 但因為疫苗沒有強迫施打 似乎就不能主張必須由雇主負責 如果醫院基於感染管制及職業安全衛生要求員工必須接種疫苗,這項疫苗本質上就是為了降低工作場所的職業暴露風險,而不是員工個人的消費行為,既然是雇主依法應執行的感染預防措施,費用理應視為事業經營成本或職安成本,由院方負擔,而不是要求員工自費。
B3(已編輯)
這個議題蠻重要的欸 跟醫療人員權益息息相關 怎麼都沒人在討論? 是文字太多護理人不想看嗎 不過我想這種東西應該從學校實習就開始訓練奴性了 如果要去醫院實習會要抽血 沒抗體或抗體不足的會被要求自費打疫苗才能實習 到工作的時候大家可能也覺得理所當然
B4(已編輯)
我們是醫院通知直接去打,沒有自己付費的問題,你們醫院好摳
說出來是哪家爛醫院,爛雇主?讓牠倒一倒,不要出來害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