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組織章程修改了!!
國立臺中科技大學
文偏長所以以下先附上連結
黑字粗體皆是108.12.24處務會議通過108.11.19處務會議通過的是新增第五十九條
經這任議員上任後,以自身所學及各方自治圈學長姐的指教下,將議會的活躍度逐漸升起
現在我們終於成功推行組織章程修改了,雖然跟我們的目標還有差距及部分條文有被更改,但是我們會努力不懈傳承下去的,所有全體議員應是學生們的代表,職責是監督行政中心(學生會),推行修法(組織章程及其他法案)參與會議(委員會,臨時會,常會,議員代表參與各級會議),傳達同學們的訴求及與提倡青年有相關之議題等等,下學期我們將會開啟「議員選舉制」!
有意願的都可以發囉粉專或ig,任何問題都可以來詢問我們喔,我們也有「意見申訴平台」!歡迎留言
以下開始修正前後條文對照(*為修改後現條文
#108.11.19通過之條文
*新增五十九條
本組織章程之修訂,應經由下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由學生會會長提議或學生議會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提議,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半數以上同意則決議 之。
二、由學生會會員總額百分之五以連署提議,提交學生議會,經學 生議會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半數以上同意則決議 之。
會長,議員連署,會員連署皆可提案,但議會決議過依當前形勢要先提請指導老師👉🏻課指組組長👉🏻學務長👉🏻最後才會到處務會議上審議
*原五十九條條次變更為現條文第六十條
#108.12.24通過之條文(不提及條次變更之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原條文: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依據本校學生「自治通則」及本校特性,特訂定本組織章程。
現條文: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之精神、本校學生「自治通則」及本校 特性,訂定本組織章程。
本會立志於依據「大學法精神」,不過長官們堅持的本校「自治通則」大家有空也可以觀看
*新增第三條:本會宗旨為落實學生自治,培養民主素養,促進校園進步,爭取學生權益,作為學生及學校溝通的橋梁。
原條文第三條:本會本獨立自主原則運作,遵守校規及相關法令規範。 凡具有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現條文第四條:本會本獨立自主原則運作,遵守校規及相關法令規範。
*現條文第五條:凡具有本校日間部在學學籍之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二章 會員之權利義務
原條文第五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事務。
(二)選舉、被選舉、罷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
(三)被選任為本會幹部。
(四)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權利。
*現條文第七條:
本會會員具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事務。
二、對學生會長、副會長、學生議員行使選舉權及罷免權。
三、被選任為本會幹部。
四、符合本會宗旨之其他相關權利。
原條文第六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學生會之決議事項。
(二)繳納本會會費。
(三)維護本會榮譽。
*現條文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及本會之決議事項。
二、繳納本會會費。
三、維護本會榮譽。
第三章 行政
原條文第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搭配競選)應由本會全體會員公開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每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 日),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現條文第九條:本會置會長、副會長各一人。
本會會長、副會長(搭配競選)應由本會全體會員公開直接選舉產生,任期一年(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連選得連任一 次。其選舉辦法另訂之。
原條文第八條: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服務與學習成績85分以上,熱心服務有優異表現者。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分,操行成績80分以上。
(三)未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四)該學年度須繳交學生會費。
(五)曾經擔任過班級、社團等幹部為限。
*現條文第十條:會長、副會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70 分,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二、無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該學年度須繳交學生會費。
原條文第九條: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社團或系(科)學會之負責人及學生議會議員。
*現條文第十一條:會長、副會長不得兼任社團或系(科)學會之負責人、學生議會議員、評議委員會委員。 行政部門之各成員、部長,不得兼任學生議會議員及評議委員會委員。
原條文第十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並處理會務。
原條文第十三條:副會長應輔佐會長處理會務。
*現條文第十二條:會長對外代表本會,對內領導行政部門並處理會務。 副會長應輔佐會長。
原條文第十一條:會長對內領導行政各部門處理會務,並應出席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學生權益之會議。
*現條文第十三條:會長應出席有關學生學業、生活及獎懲等學生權益之會議。
原條文第十四條: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其職權至任期屆滿。
原條文第十五條:會長、副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部長代理行使其職權至任期屆滿,但如會 長任期尚餘一半以上者,則由輔導單位召集學生議會就議員中補選之,新任會長、副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副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現條文第十五條: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行使其職權至任期屆滿。
會長、副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秘書部長代理行使其職權至任期屆滿,但如會長任期尚餘 90 天以上者,應於二星期內由輔導單位協助辦理補選。
原條文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及其代理幹部無故不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得於開學一個月後表決罷免之,由輔導單位召集學生議會就議員中補選之,新任會長、副會長任期至原任會長任期屆滿為止
*現條文第十六條:會長、副會長無故不行使職權時,由學生議會得於開學一個月後表決罷免之,由秘書部長代理行使其職權至任期屆滿,但如會長任期尚餘 90 天以上者,應於二星期內由輔導單位協助辦理補選。
原條文第十七條刪除
原條文第十九條:本會設會長、副會長各一人,並設下列行政部門: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及各部綜理會務,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等事宜。
(二)學會、社團部:負責統合及協調系(科)學會及社團之各項事務。
(三)公關部:負責校內外聯絡協調、廠商贊助及宣傳事宜。
(四)財務部:負責編列並執行歲出、歲入預算,促進「預算」之有效運用,並依規定提供會計報告。
(五)活動部:負責籌辦全校性活動,以提升全校各項活動品質, 鼓勵多元的休閒文化。
(六)文宣部:負責發行學生會訊、會刊,傳遞本會各項訊息。
(七)總務部:負責管理本會之各項資產,活動場地之安排及各部人力之協調。
(八)權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事宜,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九)選務部:負責學生會選舉事務之策畫推動。
原條文第二十二條: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款規定外之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現條文第十八條:
行政部門常設下列各部:
一、秘書部:協助會長、副會長及各部綜理會務,負責文書、檔案、通知、紀錄等事宜。
二、學會、社團部:負責統合及協調系(科)學會及社團之各項事務。
三、公關部:負責校內外聯絡協調、廠商贊助及宣傳事宜。
四、財務部:負責編列並執行歲出、歲入預算,促進「預算」之有效運用,並依規定提供會計報告。
五、活動部:負責籌辦全校性活動,以提升全校各項活動品質,鼓勵多元的休閒文化。
六、新聞部:負責發行學生會訊、會刊,傳遞本會各項訊息。
七、學權部:負責有關學生權益事宜,促進全體會員之福祉。
八、選務部:負責學生會選舉事務之策畫推動。
會長得依其需要,設置前款規定外之部門,其存續期間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原條文第二十條:行政各部負責人之聘用及解任,須由會長提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 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核可後,方得聘用及解任之。
*現條文第十九條:行政各部負責人之聘用及解任,須由會長提案,提請學生議會同意、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後,方得聘用及解任之。
原條文第二十一條:本會行政部門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負責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二)開會時本會會長、副會長及活動辦理相關行政幹部,負責接受學生議員質詢並答覆之。
(三)應於每學期開學前兩週內,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年度或學期工作計畫案、預算案、決算案、大型專案活動企畫案及其他重要政策或議案。
(四)於每學期末,向學生議會提出該學期工作報告及學期實際收支總決算等相關文件。
(五)接受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六)學生議會對於本會之重要政策不同意時,得以決議移請本會變更之。
(七)本會會長對於學生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於收到決議案後十日內提請議會覆議,如經全體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達三分之二以上維持原決 議,會長應立即執行該項決議或提至學生評議委員會處理。
*現條文第二十一條:本會行政部門依下列規定對學生議會負責:
一、負責向學生議會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二、開會時本會會長、副會長及活動辦理相關行政幹部,負責接受學生議員質詢並答覆之。
三、應於每學期開學前二星期內,向學生議會提出法規案、年度或學期工作計畫案、預算案、決算案、大型專案活動企畫案及其他重要政策或議案。
四、於每學期末,向學生議會提出該學期工作報告及學期實際收支總決算等相關文件。
五、接受並執行學生議會之決議。
六、學生議會對於本會之重要政策不同意時,得以決議移請本會變更之。
第四章 經費
原條文第二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另訂收費辦法)。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對外募款或捐贈。
(四)本會經費存款孳息。
(五)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以上經費應依會計制度法規處理。
*現條文第二十四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另訂收費辦法)。
二、學校補助之經費。
三、對外募款或捐贈。
四、本會經費存款孳息。
五、其他經學生議會同意之收入。
以上各款規定之經費應依會計制度法規處理。
第五章 學生議會
原條文第二十九條:議會議員總額 30 名,由各系(科)主任推派一人及社團推派若干人組成。任期一 年,連推得連任。
*現條文第二十七條:議會議員總額20名,應由公開選舉產生之。 候選人由各系(科)主任推派一人及各系(科)學生自由登記參選。 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其議員選舉辦法由學生議會另訂之。
原條文第三十條、議長、副議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服務與學習成績 85 分以上,熱心服務有優異表現者。
(二)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三)未曾受申誡以上處分者。
(四)該學年度須繳交學生會費。
*現條文二十八條:議長、副議長候選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一、前學期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
二、無申誡以上處分者。
三、該學年度須繳交學生會費。
原條文第三十一條: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會議員互選之。須有四分之三以上議員出席,最高票者為議長,次高者為副議長。
*現條文第二十九條: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由議會議員互選之。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議員出席,最高票者為議長,次高者為副議長。
原任議長在任內應協助召開並主持議長、副議長選舉事務。
原條文第三十二條:議長、副議長、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科)學會之負責人、學生會幹部等任何行政職務,否則停止職權。
原條文第三十七條:議會議員不得兼任學生會、評議委員會之任何行政職務。
*現條文第三十條:議長、副議長、議員任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或系(科)學會之
負責人、評議委員會及行政部門等任何職務,否則停止職權。
原條文第三十八條:議會議員應於每次集會期間,親自出席議會各項會議。任期半年內,定期會議不得缺席、臨時會議無故缺席達三次以上者,即取消議員資格並由系科另行推派。
*現條文第三十五條:議會議員應於每次集會期間,親自出席議會各項會議。任期內, 常會、臨時會不得無故缺席,會議無故缺席達三次以上者,即視同自動請辭並依法補選之。
原條文第四十條:議會議員任期一年,於每年六月一日至翌年五月三十一日止。
*現條文第三十七條:議會議員任期一年,於每年七月一日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原條文第四十一條: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有關之法規案、預算案及決算案。惟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二)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其行政幹部提出質詢、糾正、糾舉、彈劾、罷免等案通過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
(三)審查及修改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則。
(四)對學生會會長所提之各部長聘用及解任行使同意權。
(五)參與修改學生手冊法規建議事項。
(六)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現條文第三十八條:議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有關之法規案、預算案及決算案。惟審查預算案時,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決議。
二、對學生會會長、副會長及其行政幹部提出質詢、糾正、糾舉、 彈劾、罷免等案通過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
三、審查及修改學生會組織章程及其他相關規則。 四、對學生會會長所提之各部長聘用及解任行使同意權。
五、參與修改學生手冊法規建議事項。
六、議決其他有關會務之提案。
原條文第四十三條:議會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一)常會:每月第二個禮拜一 (遇假日順延),由議長召開, 應於十日前通知。
(二)臨時會:由學生會會長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諮請召開。
(三)委員會議:議會各委員會議,由各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委員召開。
議會開會時,須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老師列席。
*現條文第四十條:議會會議分為下列三種:
一、常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由議長召開,應於十日前通知。
二、臨時會:由學生會會長或全體議員四分之一以上連署諮請召開。
三、委員會議:議會各委員會議,由各委員會召集人召集委員召開。
議會開會時,得請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輔導老師列席。
原條文第四十五條:議會議員提出糾正案時,需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後, 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報備。
*現條文第四十二條:議會議員提出糾正案時,需經全體議員五分之一以上連署,全體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議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通過後,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指導組備查。
原條文第四十七條:議會下設委員會, 其會別及職權為:
(一)秘書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二)學會、社團委員會 (置委 員三~五人)
(三)公關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四)財務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五)活動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六)文宣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七)總務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八)權益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九)選務委員會(置委員三~五 人)
*現條文第四十四條:議會下設常設委員會,得設置召集人一人及委員若干人,其會別及職權為:
一、秘書委員會:
協助議長、副議長及各委員會綜理議會事務,主要負責文書處理、 開會通知、會議記錄、檔案留存等事宜。
二、財務委員會:
核對各單位提出之預算、統整本議會支出財務及保留支出明細、預 算編列等事宜。
三、學生權益委員會: 負責學生權益相關事務,得針對學權事務向行政部門提案並建議執行。
四、法規委員會:
負責對本會章程與各項法規進行制定與修正。
五、除前四項常設委員會外,議長得依實際需要增列委員會,或由 三分之一以上學生議員連署申請新設委員會,並經學生議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代表過半數贊成後通過新設委員會。 委員會相關辦法另訂之。
原條文第四十八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十五日前送達。
*現條文第四十五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提案,應於學生議會開會十日前送達。
原條文第四十九條:覆議權:學生會長對於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決議後十日內提請議會覆議。
*現條文第四十六條:學生會長對於議會之決議,如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決議後十日內提請議會覆議。
覆議時,如經學生議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者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原案,會長即應接受該項決議或提至評議委員會處理。
原組織章程現組織章程以上為有通過後的條文對照,本會將會繼續努力,未來將會出現學生自治講解文,以及任何關於青少年議題及學權議題。
臺學聯理事長陳估熊拍攝會長競選影片說:「其實成大學生並不需要學生會」,中科何嘗不是這樣呢?但是改變就在一念之間,我們歡迎有志人士加入
中科自治,因為學生,所以存在,有你有我
#簽名檔就叫活躍於社團及議會的女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