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大沒有學生自治》
《南大沒有學生自治》事件錄
首先放張全黑照片,為「南大沒有學生自治」事件默哀十五秒。
各位好,我是原國立臺南大學第18屆學生會政務副會長當選人張冠智,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大學應輔導學生成立由全校學生選舉產生之學生會及其他相關自治組織,以增進學生在校學習效果及自治能力。」其保障學生有學生自主性之權利,但如今本校的學生會以遭受校方干涉,國立臺南大學卻打著「輔導」的名義,試圖破壞這民主的聖殿。
3月17日,我當選國立臺南大學第18屆學生會政務副會長,隨即與會長當選人林彥良於4月9日受課指組邀請(圖一),共同前往商討學生會新學期之規劃。當時我以為,學生自治即將步入穩定運作的軌道,卻未料後續竟陷入一連串荒謬且令人痛心的爭議。
5月12日,學生議會於第二次臨時會通過「黃筱淇會長彈劾案」;翌日,校方突以來函(圖二)逕自宣布第18屆學生會選舉無效。此舉不僅未經正當程序調查,亦未與選委會及學生議會充分溝通,即直接否定一場已完成並獲確認之民主選舉。我於5月15日依《國立臺南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申訴辦法》提出申訴(圖三、四)。
(彈劾案可參照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之會議記錄)
5月26日,學生議會於第二次大會審議覆議案時維持彈劾結果,依《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第十八條之規定,並因林彥良同時為第17屆議長,依權力分立原則,由我代理會長職務。會後我依法行使職權,要求與黃前會長交接職務,卻遭黃前會長拒絕交接社群平台帳密及財務資料,甚至輕率地以「忘記了」作答。
(覆議案無理由可參照第二會期第二次大會之會議記錄)
隔日,我與鄭皓中議員、李嘉文議員、溫子霆副秘書長前往課指組尋求協助,竟遭高振家組員當面拒絕。在行政單位明知法定程序仍運作之下,竟選擇袖手旁觀、不予協助,同時學生議會收到來自學生會行政中心之來函(圖五),主張因校方認定選舉無效,故拒絕交接。當日我首次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提出陳情(圖六),滿懷期待地相信上級機關會為學生主持公道,但事實證明,這只是我失望的開端。
5月28日,第16屆學生會會長林彥良再依《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二十條發函(圖七),任命我為代理會長,我亦正式發函(圖八、九)要求交接,並宣布因事權未明,學生會暫停運作。此舉原意為穩定局勢,卻換來更多打壓與誤解。當天本人二度陳情青年署(圖十、十一、十二),卻如石沉大海。
6月2日,校方再次來函(圖十三、圖十四),這次函僅受文於我,學生議會未收到來函。除禁止我以代理會長名義行使職權,並主張學生議會未備查修法,遂否定我代理職務的正當性,本人三度陳情青年署(圖十五),盼望尋求協助。本人深感遺憾,其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條第五款之範疇,有無備查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其二,本人擔任學生議會秘書長時,任何一次修法及會議記錄,皆在會後副本函至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何來未備查一說,本人置疑本校課外活動指導組嚴重失職,未盡其職責並懈怠其職位;其三,為何校方僅向本人告知學生議會未備查修法乙事,而非告知學生議會,甚至僅以一張潦草的手寫函即能潦草帶過,屬實有些不妥。
至6月3日,青年署終統一回覆我前數次陳情(圖十六),內容卻僅表示「函請學校查明」。自始至終,青年署未曾主動與我聯繫了解案情,甚至在6月5日的回覆中要求我「自行查閱修法紀錄」(圖十七),但卻忽略備查之相關規定,仍隨著校方一搭一唱地譴責受害者。此等冷漠與卸責,令人寒心。
6月10日,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會議;6月13日校方卻再次函告將審理時限延長(圖十八),選委會隨即來函徵詢是否同意重選。我知這這是恢復學生自治運作最快的方式,重新辦理選舉校方也能心服口服,我們決定配合補選,期盼平息爭議、還學生會以正義與秩序。
然而,6月27日,收到申訴委員會的函(因為密件,無法張貼),可想而知此次的申訴無結果。並於7月1日由選委會公告表示其已遭「強制解散」。至此,學生選舉制度被迫全面重啟,歷時三個月的努力終以校方一紙行政令畫下荒謬句點。
至今,我仍不明白:一場依法進行的選舉,為何能如此輕易被否定?原來國立臺南大學口中的輔導可以被無限上綱,甚至直接著手滲入選舉。而一個負責青年政策的中央機關,又為何對於這樣一場赤裸裸的自治崩壞選擇沈默?
我不只是在爭取一個職位,而是在捍衛一個校園應有的民主體制。這場風波,不只是我個人的無力與遺憾,更是對臺南大學作為一所「師範傳統」校院的高度失望;也是對青年署作為中央青年機關,卻無視學生自治受壓迫的深切質疑。
這份陳述,不是結束,而是記錄。願這些荒唐的經歷,未來不再重演在任何一位學生身上。
❗️懶人包/時間線
114年03月17日
本人當選第18屆學生會政務副會長。
114年04月02日
課外活動指導組陳姿蘭組長邀請本人與林彥良會長當選人於4月9日討論學生會新學期規畫。
114年04月09日
本人與林彥良會長當選人赴約課指組討論學生會新學期規劃。
114年05月12日
國立臺南大學第17屆學生議會第二次臨時會通過「黃筱淇會長彈劾案」。
114年05月13日
國立臺南大學發函:南大學務字第1140009123號,認定第18屆學生會選舉無效。
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亦收到該函,其回應詳見《國立臺南大學學生選舉事務委員會與學生議會聯合聲明》。
114年05月15日
本人針對南大學務字第1140009123號函提出正式申訴。
114年05月26日
國立臺南大學第17屆學生議會第二次大會,「黃筱淇會長彈劾案」之覆議案未獲通過,原決議維持不變。
依據《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因第18屆學生會會長當選人林彥良同時擔任第17屆議長,再依權力分立原則,遂由本人擔任第17屆學生會代理會長。
會後本人即向黃筱淇前會長請求交接學生會財產(包含學生會社群平台帳號密碼、郵局提款密碼等),但對方以輕浮態度表示忘記,拒絕交接。
114年05月27日
本人與鄭皓中議員、李嘉文議員、溫子霆副秘書長前往課外活動指導組,請求協助交接,惟遭高振家組員拒絕協助。
學生議會收到來自學生會行政中心之來函,主張因校方認定選舉無效,拒絕交接。
本人首次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請求協助(案件編號:202505270026)。
114年05月28日
第十六屆學生會會長林彥良依《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第二十一條發函,任命本人為第十七屆代理會長。
本人以南大學行(智)字第1140528001號發函,要求黃筱淇前會長進行交接,並宣布學生會暫停運作。
本人二度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請求協助(案件編號:202505280031、202505280100、202505280105)。
114年06月02日
國立臺南大學發函:南大學務字第1140011109號,要求本人不得以代理會長名義對外進行法律行為。
國立臺南大學同時主張:因學生議會未將修法案送交課指組備查,故認定交接所引用之相關法條無效(高振家組員回覆南大學行(智)字第1140528001號函)。
本人第三度向教育部青年發展署請求協助(案件編號:202506020063)。
114年06月03日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對案件編號202505280031、202505280100、202505280105、202506020063進行統一回覆,表示已函請學校查明後回報,但本人至今仍未獲得任何實質協助。
114年06月05日
青年發展署針對案件編號202506020063再次回覆,僅請本人查詢110年修正法條,未對訴求做實質處理。
114年06月10日
113學年度第1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
114年06月13日
國立臺南大學發函:南大學務字第1140012212A號,表示該申訴案將延長作業時間一個月。
本人收到南大學選(文)字第1140613001號函,選舉事務委員會詢問本人與會長當選人林彥良是否同意重新選舉,本人即同意。
114年06月14日
選舉事務委員會重新辦理選舉,本人與林彥良皆參與此次補選。
114年06月27日
國立臺南大學發函:南大學務字第1140012701號,表示本人之申訴無理由。
114年07月01日
選舉事務委員會於粉絲專頁公告,表示選委會已遭校方強制解散。
❗️補充資料
國立臺南大學學生會組織辦法:
國立臺南大學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及申訴辦法:
第二會期第二次臨時會會議記錄:
第二會期第二次大會會議記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