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陽明分會IG公開聲明--行政部門反擊學生議會、糾正案提案人連聖豪等指控,並附上QR掃碼與財務存摺為證並強調沒有怠慢接手的中央總會業務

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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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議會部門的指教,我們收到了。 的確,我們有可以進步的空間,這亦是學生會作為邊成長邊服務之處的可貴。 作為行政部門,我們認為不應該也不能只有單一種聲音,不希望單單一篇貼文抹煞了行政部門的努力。相信5月4日陽明日演唱會、與校長有約-議題工作坊、及上學期迎新社團博覽會等活動,大家都是有目共睹的。事實上,這些都是由會內不超過3人所完成。 除了辦理活動以外,我們也在教務會議上積極爭取避免15%學生A+政策突如其來的施行、爭取陽明校區於114學年度開設更多外語課程(如:西班牙文)。 我們共同認為,在學生會中進行服務,無償處理庶務,在困境中奮鬥,被以「嚴重違法」、「違法失職」評價,顯不公平。 我們在面對總會會長辭職,抽籤輪流使然,接手總會業務,這使我們業務更加繁重。但我們嚴正抗議以怠於職權形容。 分會長向前總會長交接後,經手大量未決議案及行政庶務,於5月學代會提出了12項提案供學生代表討論(單次會議即佔今年討論項目30%)。 學權部長於大會身兼大會會議紀錄,襄助代理會長召開學代會。 關於選委會一案: 分會長於4月即在會內積極招募,亦有多次向議會、課外一組表明我們的難處,最後於5/17招募至法定人數門檻、5/19正式宣告成立選舉委員會。我們確實延誤了3日成立,分會長亦於議會公開為此延誤負責並致歉,且諮詢議會部門之夥伴相關執行事宜、落實選委成立後進度回報。 這樣,是否為怠未履行義務、嚴重違法失職?我們認為應將現行學生會量能及客觀事證供大家檢視。 關於修法後刪文一事: 我們確有在公告後因陽明日演唱會排版因素而於5/2典藏之,並於5/18活動結束2週後復原,當下考慮該貼文已發布超過一週。 關於代表推派延誤造成交通分會摩擦一案 事實如:分會長於學生代表大會收到交通分會議長抗議:「分會長向校方表示交通分會未推派代表,潑髒水」。當下旋即道歉,並提供與學校承辦對話紀錄,還原事實,而事後亦確認非有「說明交通分會未推派代表一事」。 當事人亦表示:「這對話紀錄確實是後續行政人員溝通上有用詞造成的誤解,這樣我明白了,謝謝你的解釋」 (上述皆具對話紀錄佐證) 我們不禁好奇,對本會(行政部門)的指控,是否誇大其詞? 我們承認,確實有改進、更臻完善的空間。總會、分會百廢待舉、我們亦是努力,回歸學生會服務本質,我們的服務或許不是很周延、或許容有改正空間,但我們清楚知道,我們並不是罪人。 再次呼籲同體制的議會夥伴能和我們站在同一陣線守護學權、經營學生會。 在提出糾正案的同時,請議會反思自己是否為造成行政端窒礙難行的原因。 A.會議通知 召開議會常會、財委會,多在開會前不到一日,以Line訊息通知 -4/21常會於20:00召開,卻於當日14:08通知,導致分會成員無從準備甚至無法出席。 -4/29財務委員會,更是在15:42通知分會長開會,分會長甚至為此提早自南部北返參加會議,確保陽明日預算無誤。 -5/11財委會,甚至在開會當下20:32向分會長告知,分會長人在聚會,只得於文字回應議會。 -5/17中午說明隔日需要召開常會,並表示有報告需求。 這學期以來,分會行政部門難以參與議會討論。查找本會信箱、分會長信箱及部長信箱,開會前幾乎未收過任何會議通知,卻皆於會後收到議會議決之信件通知,顯見議會具本會成員信箱、聯絡方式。又議會議決之事項多為行政部門之決算、預算及重大修法事項,不發送開會通知,於開會前數小時要求我們說明,就行政部門立場:顯失公平。 註記:事後調查,議會於4/29日召開之財委會於4/21會議紀錄中有記載下次開會時間,4/23日議會秘書長於Messenger群組有告知4/29 20:00將會召開會議,惟仍未收到正式開會通知。除本次會議外其餘會議皆無提醒。 B.財務預算 3/26 行政部門提出預算,兩週後依照課外組於1/23日和我們達成的共識:「360000預算」向廠商簽約。 4/19 議會部門退回預算 4/29 行政部門補正並於大會報告 4/29當晚 收到會議記錄表示一讀會擬刪減預算40000、凍結60000、通過20000元。 後續逕付二讀之結果為刪減預算40000、凍結40000、通過40000元。(刪減比達33%、凍結比例達33%) 分會長考慮開天窗對本校行政單位、學生會陽明分會造成之傷害甚鉅,自掏腰包出資17,324元,填補活動款項。 分會財務面對子虛烏有的貪污指控 議會大動作調查、卻未對外說明,面對Dcard造謠本會財務紀律問題,議會大動作調查,本會依法配合提供存摺影本。今年1月,分會長曾於協商會辦使用規則之際,說明行政部門之困境,並表示希望調查無誤後協助澄清,直至5月7日收到議會會議記錄,連議員聖豪之聲明寫道:「支出報帳表上多數單據與實支金額不符」(載明於會議記錄),行政部門立即提出嚴正交涉,並將每一筆存摺款項逐一對應支出單據製成圖表檢送議會,並請求議會部門確認:是否存在「支出報帳表上多數單據與實支金額不符」。 議會卻回函表示:「分會長應均無提出該等請求之權利,本會亦無回應該等請求之義務」、並表示基於尊重分會長職權等事由予以回覆,花費大量篇幅撰寫本會財務部長違失,卻僅以1句話帶過表示:「 有爭議之六筆支出項目,存摺資料均與支出報帳表之單據相符」。 註:本文經5/21臨時行政會議同意,分會行政部門發出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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