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篇是我「延退三部曲」的最後一篇。
前兩篇談的是推薦與資格,最後這篇只談一件事:程序正義。
我本人曾兩次經歷文大的延退程序,自2003年升任正教授後,也長年擔任國企系系教評委員。重新把文大的延退辦法和自己的親身經驗放在一起看,我發現兩者之間有幾個很大的落差。
一、評估小組到底根據什麼資料推薦?
依文大延退辦法,人事室會先把屆齡退休人員名冊送交評估小組,由評估小組「依校務發展之需要」作成推薦決議,之後再轉送系所依第四條審查基本條件及特殊條件。
而且辦法還明定:教授不得自行申請延長服務。
但我的實際經驗是:
去年8月5日,商學院通知已收到延退名冊,並要求有意延退者在8月11日前提出自己符合哪一項特殊條件,附上佐證清單及相關資料。
我在8月8日完成寄件。
也就是說,在評估小組作成推薦之前,學校其實已經向有意延退者蒐集特殊條件及佐證資料。
那問題就來了:
這些資料有沒有送給評估小組?
如果有,那評估小組到底只是判斷「校務發展需要」,還是也在提前審第四條資格?
如果沒有,那評估小組如果手上只有一份屆齡名冊,又要怎麼判斷哪一位教授符合「校務發展需要」?
二、第四條資格到底是誰認定的?
依照辦法文字,評估小組推薦後,才「轉送所屬系所依第四條規定辦理延長服務」。
而第四條規定的就是基本條件加特殊條件。
所以照法規邏輯,「校務發展需要」和「資格是否符合」應該是兩件不同的事。
問題是,實際上誰在認定資格?
例如藝能科教授的特殊條件中,包括「著有國際聲望」。
那麼:
「國際聲望」到底由誰認定?
是評估小組?
系教評會?
院教評會?
還是校教評會?
又是依什麼佐證認定?
這些都應該有清楚的程序。
三、校規寫的系、院、校三級審查,真的都有走嗎?
這是我最困惑的地方。
依文大延退辦法,評估小組推薦後,案件應轉送所屬系所,再經系(所)教評會、院教評會通過,最後送校教評會審查。
也就是:
評估小組
→ 系教評會
→ 院教評會
→ 校教評會
我自2003年升任正教授後,就長年擔任國企系系教評委員。
在我任內,周建亨教授曾兩次延退成功,我本人第一次延退也成功。周教授屬2月批次,我屬8月批次。
也就是說,光這三件最後成功的延退案,照校規文字,至少應該有三件案件進入國企系系教評會審議。
但依我長年擔任系教評委員的實際參與及記憶,我完全不記得這三件案件曾經提交國企系系教評會。
如果有審,是哪一次會議?
如果沒有審,又是依什麼程序完成延退?
這不是針對哪一位教授,而是很單純的制度問題:
校規白紙黑字寫的程序,在實務上到底有沒有真正走完?
四、我第二次延退,到底在哪一關沒過?
直到今天,我都不知道。
我第二次延退時,自己符合的特殊條件,在計畫件數、論文篇數等客觀門檻上都超過校規標準。
所以從結果反推,我認為自己很可能是在前端評估小組「校務發展需要」的推薦階段就沒有被推薦。
但這只是我的推論。
真正值得問的是:
為什麼一個延退未通過的人,最後只能靠自己猜自己是在哪一關沒過?
是評估小組沒推薦?
第四條資格不符?
系教評會沒過?
院教評會沒過?
還是校教評會沒過?
理由是什麼?
我都沒有收到正式書面說明。
五、沒有書面理由,要怎麼申訴?
依教師申訴制度,教師對學校有關個人的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可以提出申訴。
而申訴期間原則上是從「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
問題是:
如果未通過者只知道「沒過」,卻沒有正式書面通知,不知道在哪一關沒過,也不知道理由,他要怎麼判斷是否申訴?
更矛盾的是,當事人可能已經因為「知悉結果」開始計算30日申訴期間,但連原措施、作成單位、理由都不知道。
不知道誰決定、不知道哪一關否決、不知道理由,卻可能已經開始計算申訴期限。
這樣真的算有完整保障申訴權嗎?
我已經退休,也不是要求學校重新處理我的延退案。
我寫這些,是因為這套制度未來還會繼續影響其他文大教師。
延退當然可以不通過,學校也可以考量校務發展需要。
但至少應該讓當事人知道:
誰決定?
依什麼標準?
經過哪些程序?
在哪一關沒有通過?
理由是什麼?
如果連這些都說不清楚,那問題就不只是誰有沒有延退成功,而是整套制度本身到底夠不夠透明。
這也是我延退三部曲最後想留下的一個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