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情提要
2023.9.1 汪喵xx營買了一隻貓咪
2024.8.13 汪喵xx營負責人邱小姐提告我妨礙名譽,在地檢署偵查開庭,告訴代理人黃先生前來,邱小姐沒有出席
2024.8.29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內容如照片中載明的紀錄
事到如今,發生了很多事情,以上是我消費後被提告的實際過程,建議想要養育貓咪的愛心人士,多多觀察、理性決定,比較可以避開某些無知業者



臺灣台北地方監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告訴人:邱XX
告訴代理人:黃XX
被告:鄭XX 女 29歲
上列被告妨礙名譽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之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陳請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偵辦意旨略以:被告鄭X曾向告訴人邱XX經營之「汪喵XX營」購買
寵物,因不滿對方售後處理方式,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於民國
112年11月初,在其位於台北XXXXXXXXXX住處內,以手機連結網際網路,並以暱
稱「吳筱筱」、「Celia」登入GOOGLE,以及暱稱「正義天使」登入社群平臺Dcard
,在上開不特定多數人均得以共見共聞之頁面內,發布攻擊「汪喵XX營」之不實評
論及文章(詳如告訴人所提出評論暨文章擷圖照片4紙),指稱「購買之寵物有皰疹
病毒」、「通話時遭罵、遭激,怕他可能有背景,我會不會被怎樣」、「催討門市
分期,第三次還讓我認為有恐嚇之意」、「若是有興趣的人,可以直接在迪卡或PTT
搜尋『汪喵送養組織』上面有非常多精彩的故事喔」等語,足以損害告訴人及「汪喵XX營」之名譽。因認被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嫌。
二、不起訴之理由:
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伊去告訴人的店消費,消費過程不愉快,伊才在網路分享真實消費的經歷,皰疹部分伊有檢驗資料,通話被罵被激部分,因為伊上網查過這家店的人對消費者的評論回覆都會有些謾罵字眼,催討分期部分,他們恐嚇伊要進入訴訟程序,但合約是說12月1日才要把錢繳清,但他們在11月初就這樣傳訊息等語。而告訴人雖指訴前情,然對於被告有在其「汪喵XX營」店內消費乙情並不否認,又被告所飼養之貓於112年11月18日在依世界動物醫院檢驗時,確時呈現貓皰疹病毒陽性乙節,有該醫院證明書1份在卷可參;再「汪喵XX營」於被告以外之其他消費者在GOOGLE給予1顆星評論時,亦確實有回復較為激烈之言論,而被告在GOOGLE評論「汪喵XX營」後,「汪喵XX營」亦有回覆稱「若你有腦部殘障證明」、「法院見」、「裝孬」、「他x的...告得這些人渣體無完膚、告得我這生光宗耀祖」等語,有相關截圖各1份附卷足憑,則被告因而認為其會不會被怎樣,及還有其他精彩故事等情,並非無稽;另觀諸雙方丙式寵物購買暨送養合約,僅載明分期額新臺幣(下同)2萬8,000元,於112年12月1日前完成,並未明確載明分期日期及金額,有該合約影本1份在卷可參,而「汪喵XX營」確實有於112年10月8日、11日、24日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訊息與被告,催討款項,並於112年10月24日時稱「這裡最後一次提醒...之後將會交由我們法務部處理」等語,有雙方對話紀錄截圖1份存卷可考,則被告因而認為有遭恐嚇之情形,亦非無稽,足見被告於張貼上開評論及文章時,係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所述為真實,已難認被告所為主觀上有毀損他人名譽之故意。再告訴人既對外開店販售貓隻,則其貓隻健康狀況、售後服務內容、服務態度等事宜,自與不特定多數購買顧客之公共利益有關,屬可受公評之事項,而被告身為該消費者,基於其於該店消費時所親身經歷之自身經驗,依其個人價值判斷,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上開評論及文章,且亦非信口杜撰,其所為均與「事」相關,並非單純針對「人」為貶抑性之評價,顯非以損害告訴人之名譽為唯一目的,主觀上尚難認有何誹謗告訴人之犯意,核與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誹謗罪構成要件有間,自難逕以該罪相繩被告。是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
檢察官 鄭XX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接受本件不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 戴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