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因為有點多我就不一一回應了
每個人立場和想法不一樣我能夠理解
就我自己立場來說
如果今天有影響到他人可以做改善
但在這同時我自己也會去看這規定合不合理
在自家住宅裡面的限制
沒有在影響到別人權益之下也能享有自己的權利
今天買房子一住就是幾十年
誰能保證當初不想養後來想要養
難道就得賣房子搬出去嗎?
我是願意配合規定在不影響他人情況改善
甚至於可以到減少帶出門
每天整理環境也可以讓他們來門口聞味道
到如果沒有到影響他人
為何要讓自己的權益受損
當然每個人想法都不一樣我可以尊重
上來就是問看看有沒有人有遇到類似的問題
至於覺得規定就是規定就該遵守的人我能理解
制定規定是可以進步的
在雙方都同意各退一步的情況之下去打造舒適的環境
而不是打死說一就是一的死規則
如果是這樣就不需要改革也不需要民意了
至於不理性的留言我就🤣🤣
謝謝大家的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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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的管理委員會還可以禁止養寵物嗎?
最近買房子,剛進來的時候有看到公告上面有寫,因為那時還沒養所以沒什麼在意,但後來因為種種原因想帶回自己在老家養的貓和兔子(他們都不會亂叫亂跑)
今天看到突然在公告上貼上這個「12/15前遷離本社區」的公告,上網查了一下「105年提案修正,擬於第16條第4項增列後段規定:「管理委員會不得以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飼養。」並刪除第23條第2項第3款「禁止住戶飼養動物之特別約定」。」但後面又寫「最終主席裁示,基於寵物為現代人類之伴侶,寵物飼養權甚可視同伴侶同居權利,以此思維為基準,本案暫予保留,於黨團協商時再行處理。」
按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及第5款之用詞定義:「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內政部建議將現行僅就動物為規範之條文,區分出其中以供玩賞、伴侶為目的而飼養之寵物,而作不同規範,值得贊同。另鑒於國人居住型態的改變及對「動物權」的重視,在不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之限度下,於法律明定公寓大廈不得以規約禁止住戶飼養對公眾影響程度較輕微的寵物,尚屬合理且適當
在法律明定不得禁止飼養寵物規定的同時,也必須顧及其他住戶在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不受妨礙之權利。為確保公寓大廈之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並尊重區分所有權人對於社區管理之自治權,依內政部第23條建議修正條文,「住戶飼養動物之管理規定」得經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並載明於規約,以為管理。是以,未來公寓大廈雖不得「禁止」飼養寵物,但就飼主管理寵物之方法得以規約加以「限制」,俾作為管委會依第36條第5款規定就住戶違規情事加以制止之準據。
所以如果區分所有權人在99年所規定下的條約下,遇到105年這個修法,還能禁止社區養寵物嗎?
我是每天都打掃兔籠也是三天清一次,沒什麼味道,這樣他們還能要我們遷離嗎?
在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