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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2,帶著兩隻狗出門,於朋友店裡討論事情,兩隻狗則在店門口等待
13:56,花蓮動植物防疫所的捕狗車經過,對我家狗吹麻醉箭,此時我不知道外面發生什麼事
14:20,回到院內後才發現狗倒地不起,沒有任何反應及呼吸心跳
14:40,狗心肺功能恢復,搶救成功
我想遛狗未牽繩與捕捉流浪犬應是兩件事情,不可能因沒牽繩而使用高風險的吹箭方式執法
因此這種執行公務的方式明顯是不合理的,若是我沒打算回家,或者狗被他們捕上車,後果會如何?
更令人疑惑的是,案發地距離我家僅約300公尺,狗在中箭後並未被成功控制或帶回,而是自行逃回院內後倒地。
根據農業處長所述,現場人員一路從田間依序追到路間,同仁是因為在急切的狀態下才做出這樣的行為
13:52我才帶狗出門,13:56便遭施打麻醉箭,短短數分鐘內,是否真有足夠事實基礎認定為「一路追蹤」與「急迫危害」?
因此這也是我現在最想知道的問題:
此次執法,究竟依據了哪些規章、標準與判斷流程?
最後補充,狗沒有放養,都在院內飼養
遛狗沒有牽繩肯定是錯的,本人願被開罰最高額15000$
以下是出門前-事發-回來的錄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