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問題 我是讀到別的國家的行政法嗎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
前情提要,
已知A地為私人土地,民眾(非地主)陳情質疑A地有劃設標線為何政府不納入管理,公所不敢背書說是既成道路,只是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對道路定義「供公眾通行之地方」發文推給警方,經過超譯就變成「公所說那邊是既成道路」;
司法院釋字第400號解釋對既成道路成立公用地役關係要求的是「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且還另外有「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未阻止」、「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這兩個要件,到了實務居然演變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使用收益的公用地役關係,只用幾張模稜兩可的公文就直接成立,到時候罰單申訴又是基層要一張張來扛。
後來一樣是民眾陳情,官拿前面A地的公文說B這塊私人土地也是既成道路,到這裡我就已經快要腦溢血了,結果我回文引用交通部 107.06.21. 交路字第1070014245號函,說路口10公尺按照陳情人要求無論有無標線一律舉發,有違明確性原則,
又被官先生引用交通部路政司 112.08.28. 路臺監字第1120404242號書函打槍
稱新函示推翻舊函示的解釋,我已經開始嚴重自我懷疑是不是我行政法沒學好,
先不說從法律位階而言,行政函釋本來就不該牴觸法律條文,
後文只是強調在違規事實明確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舉發,根本沒有推翻前文的意思,
前文本質上也頂多算是行政指導,難道我所理解的全都是錯誤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