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童症的預防、處遇與治療
匿名
二更:
聊天留言的數據(B2)讓我想到一個問題
「戀童症(性偏好症)到底是病人還是犯人?」
我目前覺得
沒有任何案底的是病人,需接受治療
有案底的是犯人,需要接受懲戒,然後是治療
您提供的數據表示黑數其實很多
那我覺得更應該要對於前項
(沒有任何案底的戀童症者)更為友善些。
就像早期我們遇見愛滋病患、用藥者
主要也是希望能夠他們能夠來主動通報
以公共衛生的觀點來說
這樣才能掌握他們的行蹤,讓整個社會穩定
使他們不會擔心社會眼光,願意前來就醫
導致整個情況更失控。
🔺 我覺得戀童症患者既不純真也不無辜,但他們之所以成為變同症患者是有原因的
根據 Ann Kring 和 Sheri Johnson的著作:
(睪固酮太高,有極高的性慾望;童年的時候遭受到性虐待,大約40%到66%的成年加害人有喜喜性受虐史;戀童症患者有長期情緒調解的問題-----無法控制渴望做出性衝動行為。喝酒之後或心情不好都非常容易增加性衝動;也有可能是對於性目標懷抱敵意,且缺乏同理心.....)
Jill Hooley, James Butcher, Mathew Nock 和 Susan Mineka 的著作:
(幾乎所有戀童症患者都是男性,而三分之二的受害者是女性,典型的是8到11歲之間。有些戀童症患者,相對上不在意他們受害者的性別,他們關注的是受害者的年齡。.....性侵害兒童的人較可能從事自我辯護的認知扭曲,包括相信兒童將可以從跟成人的性接觸中獲益。他們也相信通常是有兒童自己主動啟動這樣的接觸。許多戀童的加害人似乎是害羞和內向的,但仍然渴望能夠掌握或支配另一個人。有些人也會理想化兒童期的一些特質,例如純潔、無條件的愛,或單純。他們之所以受到兒童的吸引,就是因為他們覺得自己可以控制他們和兒童之間的關係。......相較於強暴犯,戀童症的男性可能在身為兒童時受過性虐待或身體虐待。)
我認為以上這些認知、心理,都是治療可以著力的點。
「我們大都不想談論他們的性偏好,所以研究者很少有機會了解他的成因;而大多數的研究著重於真的有犯下罪行而被逮捕的男人,但是他們只能代表一小群戀童症非常嚴重的患者。」(Ann Kring 和 Sheri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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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兒童性侵害,或誘導、拍攝,乃至觀看兒童性愛的影片,當然很令人憤怒,也完全是不對的、不道德的、不正義的。
但是除了輿論的制裁以外,刑罰監獄的懲戒外,也有其他的方式,對於戀童症的人臨床上有許多處遇的方式。
補充說明一下,不是所有練童症患者都會加害兒童。在一項保密的研究中,許多德國男子因為他們的戀童感受,而求助於心理健康中心。這其中的30%報告他們從不曾跟兒童發生過性接觸,然而,他們大部分人觀看過色情影片。(Jill Hooley, James Butcher, Mathew Nock, Susan Mineka)
回到治療方式,目前對於戀童症者的處遇包括:認知行為治療(改變想法)、生物治療(吃藥)、早期預防等三種方式。
▪️認知行為治療
認知行為治療主要就是,當戀童正患者注視裸體的小孩照片時,就給予電擊或催吐劑。或者是治療的時候要患者想像不是當性行為之後會產生什麼樣的負面結果。隨著時間的進展,治療師會開始使用更多的技術:例如,治療師會先找出戀童症患者的扭曲想法,然後挑戰這些想法。好比說,一個暴露症患者可能聲稱,看到他暴露的女性受害者年紀太小,所以不會受到傷害。治療師就會挑戰這樣的想法,指出受害者的年齡越小造成的傷害越大。這就是認知行為治療。
另外治療師也會訓練患者的社交技巧,並且教授控制衝動的方法,好比說分散注意力。又比如說,如果有需要的話,治療師會分析戀童症患者的早期受虐經驗,是如何影響他後來出現的戀童喜好。治療師會幫忙訓練戀童症患者者的同理心。教導性犯罪者思考及行為對其他人會造成何種影響。這可以減少他們未來在是做出戀童行為的傾向。
▪️生物治療
多種藥物已經用來治療戀童症患者,特別是(已犯了罪的)性加害人。這些藥物通常被當作心理治療的輔助藥物。男性的興趣力和功能可經由雄性激素來調節。因此可降低男性激素的激素藥劑已經使用在治療戀童症患者。.....不過除了療效並不太確定以外,長期使用激素藥劑可能造成許多不良的副作用。在接受這樣的治療之前必須得到患者對這風險的知情同意。當然許多患者會拒絕時長期使用這些藥物。
另一方面,除了影響激素的藥物之外,選擇性血清素再回收抑制劑(也就是抗憂鬱劑的其中一種)也常常使用,儘管沒有證據支持這種方法的療效。
▪️早期預防
大多數時候,只有被指控為性犯罪者的患者才會對其戀童症進行治療。然而,在2004年,一些國家透過社區外展服務,率先採取重大預防方案。對確定對兒童產生信吸引力的男性,提供他們介入的策略。「當凱菲德爾」方案(Dunkelfeld Project)的其中一個做法是在媒體廣告發佈了這樣的資訊:「你不會因為自己的性慾望被定罪,但是你需要對自己的性行為負責。這幫得了你!讓你不會犯罪!」超過800人已經與「當凱菲爾德」治療中心聯繫上,許多人不遠千裡前來參加評估。該中心提供臨近的患者提供一年的治療,治療內容包括認識行為療法,而參與者可選擇自己是否要使用藥物。參與該方案的男性,在治療前後對受害者的認知,以及對受害者的調節性渴望的感知能力,發生了明顯的變化。
當然這並不是完全有效。25名治療前有過兒童性侵經驗的患者中,五人仍然持續者對兒童的性行為。現在國際上提供匿名的網路治療,幫助防止對兒童的性虐待與性侵害。
🔺在戀童症患者的人權和保護大眾的努力之間取得平衡
大多數人都害怕侵犯罪者,因此要在保護大眾及對抗戀童症患者的人權取得平衡是很不容易的事情。必須考量包括法律歷程和結果的各方面議題:戀童症患者的診斷如何影響性侵加害人被拘留或被安置在精神病院當然需要考量,但是當性侵加害人出獄時,關於大眾的知情權的法律也應該受到重視。
根據《梅根法案》,如果認定「有案底的」性侵加害人有潛在風險,哲允許警察公開性侵害加害人的行蹤。居民因而可使用全國電腦化警察紀錄網路,來判斷性加害人是否住在臨近的區域。《梅根法案》和其他類似法令源自於一個引發眾怒的案件:
一名紐澤西州小學二年級的女生,從學校返家的路上被綁架,然後慘遭謀殺。被定罪者成因性侵孩童而被判刑兩次。令人傷心的是,當鄰裡知道性侵加害人在社區內,有些鄰居曾告知治安維持團體。並不令人感到意外的是,人權組織團體正在挑戰這些法案。
總之,解決「保護大眾和加害者人權之間的緊張關係」,並不容易。(Ann Kring, Sheri Joh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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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如果沒有犯案的話
無須對有戀童傾向的人
強烈譴責
而是應該鼓勵他去接受心理治療
或去身心科評估
因為這些經過專業訓練的治療師
都非常會保密
如果只是用謾罵或嘲笑的方式
對沒犯案但坦承有戀童傾向的人
只是把他們放逐到更孤獨的境地
說不定哪天他們就真的和整個世界對幹起來
這對於我們幼童的安全並沒有好處
當然如果真的有犯案的話
當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但是法律並不是最後一個關卡
如果真的性侵害兒童
接受審判和處罰之後
還是得協助加害者回歸社會
那麼其實還是要處遇跟治療
所以無論如何都要處遇和治療的話
那還不如一開始塑造一個:
「有戀童的想法不犯法,
但你是否可以積極得接受治療;
但如果你真的付諸行動,
這樣的行為罪大惡極,
法律絕對會制裁你,
對於被害人和加害人你自己都是重傷。」
如果有這樣的環境的話
或許我們的幼童兒童少年少女
才會有比較安全的未來。
歡迎大家一起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