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禮的法律行為
以前我聽說有些醫師因為長的帥,ㄧ堆病人送禮,然後太多病人都送萬寶龍的筆(因為可以在筆桿上客制化刻上英文名字),結果醫師胸前的口袋累積了三四支萬寶龍的筆,真不知道哪天病人缺一隻好寫的筆會不會想掛號回門診去跟醫師討回來自己用。
根據民法規定:根據《民法》的規定,贈與契約是否可以撤回,需視情況而定。
1. 尚未交付標的物的贈與(未履行贈與)
• 《民法》第407條:「贈與人在贈與物交付前,得撤銷其贈與。」
• 解釋:只要贈與物尚未交付,贈與人可以單方面撤銷,無須理由。
2. 已經交付標的物的贈與(已履行贈與)
• 原則上:贈與人不得任意撤回,但有例外。
• 例外情形(可撤銷的情況):
1. 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近親屬有重大侮辱或不孝行為(《民法》第408條)
2. 受贈人怠於扶養贈與人,導致其生活陷入困難(《民法》第408條)
3. 贈與人陷入生計困難,履行贈與會影響其基本生活(《民法》第409條)
4. 負擔贈與(即贈與附有條件,受贈人不履行義務)(《民法》第410條)
3. 特殊類型的贈與
• 婚約贈與(聘禮):根據《民法》第6條,婚約解除時,原則上可以請求返還聘禮。
•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若條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到,贈與人可以撤回。
• 死亡贈與(類似遺囑贈與):贈與人在生前仍可撤回。
結論
• 尚未交付 → 贈與人可以自由撤回
• 已交付 → 原則上不得撤回,但在特定情況下(如重大侮辱、不扶養、贈與人生活困難等)仍可撤回
所以這告訴我們以後要送禮物🎁,不要送太貴的,否則哪天心裏捨不得想討回卻於法無據。
我最近發現Cross的筆是歷代美國總統都使用過的筆,稱之為白宮御用筆,因為早些時候上班的時候字寫太醜別人/主管都看不懂,我推定是筆太爛的原因,所以趁著打折買個兩支筆,送禮自用兩相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