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離婚,如何做到「好聚好散」、「圓滿結束」、「快刀斬亂麻」?
律師將會撰擬一系列文章,針對民眾最常詢問的離婚問題,為正在煩惱的人們提供解答:
離婚的方式有幾種,包括「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判決離婚」
✍協議離婚
只要夫妻二人都同意在離婚協議書簽字並有兩位證人見證簽名即可。離婚協議書有公版的可以買,也可以雙方自己寫,不一定要找律師撰擬,但是請務必要在協議書上表明雙方同意離婚的意思,如果有講好什麼條件也可以一併上去,沒寫上去或寫得不完善的部分日後雙方將可能再起爭執!
然而,經常面臨到的狀況是其中一個人想離婚、但另一個人因為某些原因而不願意離婚,雙方僵持不下,身旁的親友要嘛不願意介入糾紛,要嘛介入了卻說「勸和不勸離」、或者只站在跟自己比較親近的那一方幫忙「贊聲」,事情還是解決不了。
這種時候,如果不願意上法院,也可以考慮找專業離婚律師來幫忙,由律師代表您出面來與對方協商,或是由律師主持協商會議,以法律角度向雙方共同解釋終結婚姻的利與弊,盡可能排除雙方私下見面時難以控制的情緒及指責,同時撰擬對雙方都有保障的條款。
這種作法不但可以提高雙方溝通的可能性,也是最快能夠解決離婚問題的方法,不只如此,即使雙方真的談不成也不用擔心,接下來還是可以透過其他種法律管道來達成離婚目的,且律師在此情況下已經對案情有一定的了解,不論後續要進行哪些程序,都能事半功倍!
✍調解離婚:
很多人因為不想跟另一半在法院互揭瘡疤,或是擔心打官司會拖很久,因此即使雙方私底下談不冗離婚的事,仍舊不敢尋求第三方的協助。
然而,各地法院都有提供「調解離婚」的服務,除了訴請法院判決離婚時會先行至少一次的「調解程序」外,也可以單獨只向法院「聲請調解」。
調解雖然也是要到法院,但不需要在法庭上蒐集一大堆證據互相指責、攻擊對方的缺失,而是在法院的調解室,由專業調解委員聆聽雙方訴求、居中協調。
調解成立了,當天就會做成調解筆錄,視同確定判決效力,倘若調解不成立,也不會有法官對雙方主張逕下論斷。
另外,調解離婚時除了可以將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方案、夫妻財產分配等事項一併列入討論外,如果雙方有其他爭議,例如給付賠償金、其他訴訟撤告、交還各自物品…等訴求,也可以在調解時一併提出來討論,記明在調解筆錄內,可說是一種具有彈性且快速的制度。
如果在這個程序上有律師的協助,就更能在過程中爭取比較好的條件,律師的職責就是為當事人爭取有利條件,而且越是專業的律師越能預見離婚後才有可能逐一浮現的履行上難題,進而在前階段就優先排除,減少日後雙方再起爭執的狀況。
✍判決離婚
假如對方完全不能接受您或第三方提出的離婚方案,最終仍只能交由法官依法判決,而法官判准離婚審酌的重點不外乎:
(1)有無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法定事由?
(2)上述事由有沒有相關證據可以證明?
如果是婚姻中發生家庭暴力、外遇偷吃等事件,確實是可以訴請離婚,然而想要離婚可能單純只是雙方個性不合、婆媳問題、財務糾紛、在家務分工上沒有共識…等理由,這種狀況下是否就不能訴請離婚?
答案是未必,須視個案而定!
倘若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逾越通常所能忍受程度而有侵害他方人格尊嚴之虐待行為,或依客觀標準,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希望,婚姻早已有名無實而產生破綻者,他方即得訴請法院准予離婚。
因此,即使是生活中的爭執或長久分居、分房之冷漠行為,如果已經對個人身心安全造成傷害,在一般情況下會讓人感到難以維持婚姻者,都有可能符合判准離婚的要件。
至於要如何證明有此情形、達此嚴重性?這就十分仰賴日常證據的蒐集以及每一次開庭時的答辯,常見的狀況是提出LINE對話紀錄、錄音或錄影檔案、照片、金流明細來當作證據。
然而,這些證據如果未經過篩選、整理,有時候反而可能被對方「倒打一耙」,所以在離婚過程中隨時按照法院審理進度調整訴訟策略是非常重要的,不論有無委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都還是建議在提出離婚訴訟前先諮詢律師就訴訟方向及證據蒐集二方面提供專業意見。
以上說明,是讓想離婚的人初步了解自己在制度上有什麼樣的選擇?可能會遇到什麼狀況?可以尋求哪些協助?
之後律師再來跟大家分享,在婚姻中如果有小孩的話,又該怎麼同時解決離婚跟小孩這兩大難題?
希望可以幫助有需要的人們解決煩惱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