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婚後收入低的一方,真的是法律鼓勵他們出軌

我認識的兩對夫妻離婚,出軌的都很爽。 一個是鄰居一位伯母,70幾歲了,她只有小學畢業,結婚時已經是事業有成的女老闆。 跟她的員工結婚,一個高瘦五專的商科男。 婚後育有2子,老公當顧問,當時就買賓士給老公開。 民國66年結婚,民國90幾年離婚。 老公直接帶小三去家裡面主臥做愛,老婆兒子拿V8蒐證,他跟小三做的更用力,小三叫床更大聲。 還說你們是來當啦啦隊的嗎? 通姦罪才半年還可以繳罰金免關,妨礙秘密更重。 由於是男方婚後不上班,剩餘財產分配他賺翻。 離婚時原本住的房子給老公,再給老公3000萬,不然老公要找律師告她偷拍,還要打剩餘財產分配,他婚後快30年沒上班,侵害配偶權不會超過30萬。 房子是台北市權狀破百,主建物60幾坪,雙坡道平面車位的房子。 她的律師叫她給,不然虧更多,她的財產很多,真要打官司,這些錢還不到剩餘財產分配時的10%。 第二對夫妻是今年離婚,他老婆出軌,她還給了老婆2000萬跟現在住的房子。 小孩國中,結婚10幾年,老婆家庭主婦。 他是田喬仔,婚前長輩贈與的房地產,自己創業外加月收租85萬。 老婆離家出走跟小王同居2年,老婆叫他乾脆一點,把房子給她,再給她2000萬,還說這些也只佔剩餘財產分配的10%而已,如果真的不愛了,不會只要10%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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