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們結婚多年
直到有一天,她發現丈夫變了
每天和一名女同事聊天
深夜通話、私下約會
關係越來越親密
後來,她更發現
兩人竟一起進入汽車旅館
女方辯稱:
「我們沒有發生性行為」
她說:第一次是男方一直要求
第二次甚至是不知情被載去
就算去了旅館
也什麼都沒有發生
但法院看到另一份證據
一段錄音裡,第三者親口承認
兩人確實去了汽車旅館
也脫了衣服,原本想發生性行為
只是因男方無法完成
所以沒有做到最後一步
丈夫出庭作證時
也證實兩人曾一起前往汽車旅館
有脫衣親密肢體接觸
只是沒有完成性行為
他坦承,對方一直知道自己已婚
法院認為,侵害配偶權
不一定要證明發生性行為
只要明知對方已婚
仍發展超越一般朋友的親密關係
甚至一起進入汽車旅館
親密肢體接觸
就足以破壞婚姻的忠誠與信任
最後,法院判決第三者賠償20萬
專員喬提醒:
很多人以為,沒有抓姦在床
沒有發生性行為
就很難主張侵害配偶權
但法院真正看的,是雙方的整體互動是否已超越一般朋友界線,是否足以破壞婚姻關係,真正影響判決結果的,始終是完整、合法、能互相印證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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