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萬+次曝光

對方不要小孩又不給扶養費怎麼辦

目前跟另一半在處理小孩的問題,對方已經表明不要小孩,我這邊可以接下來照顧。 但比較麻煩的是我的工作是輪班制,收入也很依賴加班,所以小孩如果跟我,上班期間主要只能靠保母照顧。 把保母、幼兒園、保險、生活費等算進去,小孩一個月實際開銷大概6萬左右。 我的年收入大約100萬,對方大約50萬。 現在對方的態度是小孩不要,但談到扶養費又表示自己沒錢負擔。 我知道我的收入看起來不算低,但100萬裡面有很大一部分是靠加班換來的,而且我自己也有房租、生活費、保險等固定支出。如果再一個人負擔小孩每月6萬左右的費用,其實很難長期負擔。 更矛盾的是,如果為了自己多照顧小孩而減少加班,我的收入又會跟著下降;但如果維持現在的收入,就必須花錢請保母。 想問有家事案件或扶養費實務經驗的人: 這種「一方不要小孩,另一方接下主要照顧,但需要大量依靠保母」的情況,法院通常會怎麼衡量扶養費? 保母費這種因為工作而必要產生的照顧費用,通常會算進小孩的合理支出嗎? 另外法院在看雙方負擔能力時,會考量我的收入有很大一部分來自加班,以及接下主要照顧後可能減少加班的情況嗎? 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真的不知道實務上通常會怎麼處理,想聽聽有經驗的人分享。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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