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開庭嗆「性自主權大於配偶權」

在徵信社看過的狗血劇不下百齣,但前陣子這個案子小三的抗辯真的刷新我三觀。 被抓包後竟然在法庭上主張「性自主決定權高於配偶權」,最後還不是被我們幫元配抓出的鐵證打臉! 當初委託人情緒崩潰地找到我們,表示她與老公侯男結婚數年,結果前陣子認識被告後,對方明知侯男已婚,竟在交往的數月期間搞起婚外情,不僅常一起吃飯、逛街,侯男還天天當免費司機接送,甚至在期間內發生了多次性行為。 我們團隊協助跟監與蒐證後,元配直接拿著IG對話紀錄與跟拍畫面攤牌,侯男嚇得寫下悔過書,連同談判錄音檔形成死封的證據鍊,不料小三硬著頭皮請律師開大招,拿大法官釋字791號通姦罪違憲來辯稱「配偶權不存在」、主張自己的「性自主權優先」,甚至甩鍋說元配事後跑去做的伴侶心理諮商是婚姻本來就有破綻、與外遇無關。 好在法官非常講理,直接在判決書狠狠打臉,明確指出釋字791號只是廢除刑事刑罰,民法上的身分法益與夫妻忠誠義務依然受憲法保障,且諮商摘要清楚記載「處理第三方介入之衝擊」,因果關係完全成立,最終審酌雙方資力後判小三必須賠償精神慰撫金 40 萬元並職權宣告假執行!雖然元配另外主張小三在酒店上班、去男模店單次消費數萬等事證,因缺乏實際消費憑證被法官認定為臆測而不採納,但這也給了大家最好的警惕。 想要告贏侵權行為,「婚姻存續證明」+「逾越社交分際的實質證據(悔過書/對話/錄音)」+「受創求診紀錄」才是最能讓法官一錘定音的鐵三角,遇到這種事真的不要委屈自己,蒐好鐵證告到底就對了~ 貓眼徵信🐈‍⬛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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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一堆,仍然沒有寫出性自主大於配偶權哪裡有不對 只是講了刑事廢除,而民事依然存在而已
其實自主權前面套上任何東西都可以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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