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公外遇,於是找了徵信社調查
後來真的認為抓到外遇證據,丈夫也認為自己受到侵害
便找人一起去要求對方賠償
但問題來了——
他們不是單純「要求賠償」,而是用脅迫的方式🔎
要求對方拿錢、甚至簽下本票
對方沒有答應。
最後法院認定:
即使認為自己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也不能用脅迫的方式逼對方履行💨
三人因此成立刑法第304條第1項的強制罪未遂。
判決也特別提到:
遇到婚姻糾紛,應該循法律途徑處理
而不是自己用恐嚇、脅迫解決
所以徵信不是「什麼都敢做」才叫專業。
蒐證是蒐證,逼人就範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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