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遇被判賠的慰撫金,分財產時可以當成婚後債務扣掉嗎?#生活打卡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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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配偶在婚姻期間外遇,被法院判決要賠償精神慰撫金(例如30萬元),但在離婚時這筆錢根本還沒付,那這筆賠償金能不能在剩餘財產分配時被當成「婚後債務」扣除?🤔
先看法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意思是慰撫金本身不用拿來分。
爭點來了:「慰撫金債務」可以列入負債扣除嗎?
📉甲說(肯定說):民法規定不能分的那種慰撫金,只限定在積極的「慰撫金債權」。夫妻間如果負有這種損害賠償債務,又剛好在基準日時還沒清償,這屬於婚姻期間產生的消極債務,依法應該列入婚後債務予以扣除。
• 理由很簡單:如果今天在離婚前一天已經把30萬付清了,財產就會減少;如果因為「還沒付」就不准扣除,對負債的一方來說很不公平,也會導致「已清償」和「未清償」產生不合理的落差。
📉 乙說(否定說):不應列入扣除 🙅♀️
•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計算差額,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並未將夫妻間所負債權債務除外,自應一體適用。且倘該慰撫金債務得列為B之婚後債務,將使B原應給付之該慰撫金債務頓時減少大半,顯非立法之目的,故此30萬元之慰撫金債務,不應列為B之婚後債務。
所以,實務多數見解(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9號)認為:只要是確定的金錢債務,還沒清償的確可以列入婚後債務扣除! 家事訴訟的債權債務攻防真的很燒腦,有這類狀況真的要特別注意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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