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看房子的時候被說要先收100元才可以看
之後簽約才會退,想說也是ok可能人家也要付出時間來帶看房,結果他只找房客讓我們隨便看看,不到10分鐘房客就有事要先走了,之後簽約的時候才看到這個條約真的有點誇張,好多都是承租方主觀認定,甚至31跟32條都非常奇怪
我覺得租房結束還原樣貌很正常
但氣味這種主觀認定的東西很難判定
這樣子的租房契約真的是可以的嗎?
跟我認知的不太一樣
補充一下
我後來沒有簽了,原本房東說可以討論32條可以刪除但是真的有滿多不合理的。
我第一次租房子也不知道怎麼改才合適不如還是換別家,發出來是希望提醒大家要小心租屋契約👍
祝福大家能找到適合自己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