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疑問 #租屋 #修繕問題 燈泡壞掉房東是否需負責?(附上契約)

我於111/5/21入住,屋內有6盞燈泡,為LED T5層板燈,在近期陸續壞了4盞…,目前才實際住大概半年多(扣掉中間寒暑假),而跟房東反應燈泡壞掉後,房東請我自行修理。 但依照民法429-1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因此我認為燈泡應由房東負擔費用,所以委婉的表示燈泡的費用應該是由房東負責,但他卻說這是損耗品,應該是房客自行負責修繕。 後來我翻閱了我們之間的契約,如下: 甲方:房東 乙方:房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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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二張圖第五條,若非為乙方的問題,應由甲方負責修繕,而燈泡屬於消耗品,為自然損耗,因此我認為照這樣看應由房東負責修繕燈泡 但第一張圖的租屋設備未提到燈泡,讓我很納悶這樣會不會和我認為的第五條相牴觸?還是燈泡能算在房屋的一部分?首次在外租屋,請各位幫我解答🙏 順帶一提:今日看了損壞的燈泡,製造期限全是2014….,已經用了蠻久,剛好輪到我住時,壞掉四盞😭然後一開始並沒有跟房東問清楚這一類的事,所以現在很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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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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