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糾紛 房東因為不常住理由趕房客BEria有長期在台北市區租賃一間套房,因為商務洽公需求,大概每2、3個月才去住個幾天,平時也有按時繳租,今年1月才又重新簽一年的契約,到期至今年12月底。 但房東今天聯絡我,覺得我沒有每天住在那裡的需求,希望我在下個月前搬走,也叫我不用再繳下個月房租,他們要退還押金給我。但因為租賃契約中有一條關於「第十條:任意終止」(如照片)想請問房東這樣合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