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房東已讀不回
消極怠慢不願處理
我在逢甲大學華夏巷西五弄附近租了一間小套房,月租 7000 元,押金 14000 元。根據合約,退租時應全額返還押金,但如今卻因房東的不合理扣款而無法如期拿回這筆錢。
事件的起因是在今年 8 月初,套房內的馬桶水管老舊脫落,噴至四周,導致房間地板滲水、置物櫃的底座受損,甚至漏水影響到樓下住戶的天花板。我當時人在台北出差,無法第一時間趕回,但在接到房東的通知後立即請假,並於隔天一早趕回台中協助處理。
然而,房東並未考量我的積極反應,反而指責我「未即時處理」,並且自行找人開鎖入屋,要求我支付 600 元開鎖費。同時,他還聲稱需從押金中扣除 3000 元,用於「天花板修繕費」「水管修理」及「家具損壞費」。
針對房東的說法和指控,我有以下幾點回應:
1. 積極反應不被重視:房東於 8 月 4 日晚上通知我水管漏水,我在隔天 8 月 5 日一早便從台北趕回台中協助處理。從接到消息到房東進入房間處理,也約過了一小時。這樣的積極回應,卻被認為是「不夠即時」甚至「不讓房東進入」。
2. 租客的合理工作需求:租客有正常的工作和出差需求,水管漏水的事情並非我能預見的,也並非人為所致。房東因我不在場而將開鎖費強加於我,並要求額外扣除維修費用,這實在讓人難以理解。
3. 保護私人物品的基本權利:房東和水電師傅在我不在場的情況下進入房間,房內擺放著我的私人物品,錄影只是保護雙方權益的手段。若有物品遺失,無影像作為證據,責任究竟由誰承擔?這樣的自保措施,難道不合理嗎?
4. 扣款不符合約規範:水管損壞屬於房屋年久失修的自然老化,並非人為損壞,租約中也未規定租客需負擔此類建築結構的維護費用。然而房東堅持扣除 3600 元押金,包括 600 元開鎖費和 3000 元的修繕費。此舉不僅無理,我若不配合,樓下住戶可能在未來兩年內進行民事求償,進一步施壓。
我也了解發生此類事情我們也都不願意
但原因問題根本不是我造成的
我也願意含水電費幫忙支付兩千元
在此之前我認為大家互相配合
退房前我也是大掃除了一遍
原本房間要換冷氣我幫他安裝
曬衣竿常脫落我也幫他換曬衣繩
更換安裝洗手台置物架老舊受潮
以上都沒收取過任何費用,到退房後也是沿用下來
人與人之間真的沒有善良可言
雖然也才幾千塊而已
但都成年人了
負起自己的責任是一件很困難的事情嗎
針對此次事件我想表達的是
我是去租房的
不是去幫你顧房子的
剩下是事發當時的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