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疑問及問答分享 提前退租押金事項請益

最近因為一些原因想要換租屋處,而對於押金是否能拿回(我付了兩個月),我有以下的問題,有路過且有相關經驗的網友們,希望你們可以給予些意見或經驗的分享,非常謝謝大家。 我的合約是寫:「乙方欲提前終止租約,應於欲退租至少 1個月(以每個月1號為準)前至管理室填寫普面切結申請書,辦理退租手續時需先結清乙方必須繳納之費用後,甲方無息返還乙方所押租金壹個月為限。若未提前 1個月(以每個月1號為準)告知欲終止本約,甲方得以扣全額押金。」 我的解讀是:30天前提出,可拿回1個月押金;若未在30天前提出或按照程序進行退租,則2個月的押金皆不得領回。 但是上網爬了一些文,有查到以下內容:(有搜尋結果的附圖) 根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提前終止租約的情況分兩種,一種是簽約時有記載「可以」提前解約,那麼租客只需在搬走30天前,向房東提前告知,就可以免除被扣押金的問題,不過倘若租客太臨時告知要提前解約,作為提前解約的賠償,違約金最高只能扣「一個月的租金」。 而簽約時若記載為「不可以」提前解約,此情況租客確實可以提出以1個月違約金作為賠償條件,不過房東也可提出依照合約精神,「不要1個月違約金,租客就是需住到合約到期為止」的條件,在兩者互相牴觸的情況下,則會演變成「雙方協商」,協商到最後,房東可以扣的押金,可能就不只一個月。根據《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5條規定,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定期租賃若約定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出租人最高僅能請求不超過一個月之租金作為違約金,若約定超過一個月,則該約定無效,租約終止後,可以請求返還押金。 但實際點進全國法規資料庫裡面我並沒有查到任何明說「違約金不得高於一個月租金」的文句。(本人非相關科系,因此顯些笨拙,非常抱歉) 以下是上述文字的附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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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我想最主要想問的,就是究竟有沒有「違約金不得超過一個月租金」的相關法規?若有,是不是代表我合約內容其實是可作廢,因為無論如何最多就是只能扣我一個月的押金?且希望可以提供明確的法條名稱或是政府的連結。 若排版不美觀實在非常抱歉,第一次碰上這種問題,麻煩各位網友的指正了,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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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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