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要先感謝這段時間幫助我的家人、朋友、同事及律師,尤其感謝男友,承受這段期間我的爛脾氣,還讓我借住一陣子,讓我在過年後順便找到一位天使房東。
正文
前年我和我姊租了一間房,這個物件大概也才住了一年半左右,在去年12月23日時我們因熱水器問題聯絡房東,結果24日時竟然收到房東過世的消息,後來在29日自稱是房東太太的女性與其友人到家拜訪,房東太太向我們表示完全不知道這間屋子的事情,是這幾天看房東先生的line剛好發現,然後向我們出示房東先生的死亡證明與自己(房東太太)已經放棄繼承的證明,我當下覺得很不妙,立馬詢問那我們的租貸契約和押金的問題,結果房東太太一直以放棄繼承為由不能找她,然後請我們不要再把租金匯款到之前的帳戶。
之前匯款的帳戶是房東太太名下,但是房東太太表示這個帳戶被房東先生拿走也不知道做什麼用。
至於這棟房子原本就不屬於房東先生,一年多前向我們說明的是房東先生的阿姨代為管理,結果我們向房東太太詢問那阿姨的聯絡方式,房東太太也不知道,所以要我們暫時別繳租金,那位阿姨沒收到租金自然會出現。之後房東太太就消失找不到人。
事後我們決定還是要盡快找到屋主阿姨來協商,所以主動向鄰居詢問有沒有這位阿姨的聯絡方式,結果30日我們就打通電話,找到了屋主阿姨。
以下開始稱屋主太太
我們在電話中向屋主太太說明目前的狀況,結果沒想到這位阿姨與房東先生非親人關係,只是認識很久,原本也是租客和房東的關係……
但不管怎樣,我們原先是打算跟屋主太太協調然後繼續住,但一開始因為押金的問題吵了幾日,因為我們給付的押金為三萬五,但屋主太太主張押金只收到兩萬,為了這差距一萬五,我們請屋主太太給予我們幾日的時間去找到房東太太,但是屋主太太完全不願意,電話中一直說不關她的事,且要繼續住就給錢(當時離應繳房租的日子約有2週),後來屋主太太提出一個妥協方式:差距的一萬五,我們雙方都各自理虧當作包給房東先生的白包,屋主太太願意負擔2/3(一萬),而我們負擔1/3(五千),言下之意屋主太太主張的押金會變成三萬,而我們缺了五千元的押金。雖然這讓人難以接受,但我們諮詢各式各樣的意見後,得到的結果都是因為簽約對象是房東先生,所以無法跟屋主太太要求退還押金,我們得照著合約找房東先生的繼承人討押金。
所以我們接受屋主太太的提議,並且要跟屋主太太約見面才能簽約(因為即使電話中談很多,到目前我們仍無法確認這位屋主太太是不是真正的所有權人),但是屋主表示年後才有時間,然後想要跟我們直接收房租,即使我說也還沒到應繳房租的時間,她也是一直講「先給錢」,但我們強硬的表示只有簽約後才會給付租金,屋主太太才改口說自己過年前有空,我們就敲定1/8晚上見面。
1/8晚上碰面請屋主太太出示權狀,但屋主太太一直推託不會騙人,也不願讓我們核對資料,一直擋著,我用力將文件壓在桌上才勉強看清文件內容,我們確認是真的屋主本人後,屋主太太拿出合約書,合約書上內容與先前電話中提及租金給我們便宜500元一樣,每月租金是一萬七千元,但是押金寫三萬五千元,要求我們再給付她5000元補足押金,我們覺得不合理,當下完全沒感受到她口口聲聲說得對我們釋出善意,加上多次溝通下來,實在難以信任屋主太太,所以決定不要再跟屋主太太簽約。
當我們說出不願續約後,屋主太太變臉並且說不續租就沒有押金,她不願將押金退還,這點我們與律師溝通過程中,知道我們理虧,所以我們和屋主太太商量是否能讓我們住到過完年,因今日已8日,而我原訂在11-15日出國,時間倉促請求給予通融。
我姊則多次拜託屋主太太,押金沒有退還的狀況下,我們要去承租下一間也要付押金,手頭真的很緊,但屋主太太多次回:那不關我的事。實在讓人心寒,當初我們好意認為要主動去尋找屋主這個想法,現在看來是錯誤的選擇……
最終屋主太太要求我們20日搬走。
讓人更心寒的是,屋主太太要離開前,對我們說:「年輕人就該多吃點虧,這都是小錢,我以前也賠過更多錢,10、20幾萬都有,你們這個只是小錢而已。」
甚至屋主太太的兒子本來拉住她要她別再說了,結果變成兩個人都在說這只是小錢沒什麼大不了的。
當下真的超級生氣,差點沒忍住要罵出三字經,不管怎樣有需要在別人很衰的時候,落井下石嗎!
我們在這件事情上有幾個困難點,導致我們窒礙難行:
我們拿不出交給房東先生押金的證明,因當時部分轉帳部分現金。諮詢律師表示合約書上押金無法證明你有給付,只能說明你們約定押金為多少,這點我當下超級震驚。
我們無法拿到屋主太太與房東先生之間的合約書,無法證實屋主太太透過房東先生收到我們的押金。
不論如何,所有律師都像我們表明押金只能向房東先生(或其繼承人)討,但房東太太拋棄繼承,我們找不到後續繼承者,律師告訴我們只能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法院幫忙找人,但因房東太太拋棄繼承,推測房東先生的債務多,故容易繼承者們都選擇拋棄繼承,最終由法院指配一名負責人處理房東先生留下的爛攤子,這個情況下考慮到我們三萬五千元的金額可能在房東先生的負債裡面相對低,所以可能最終還是無法拿回押金。
我們只能向房東先生討押金,但是屋主太太可以要求返回屋子,若我們未返回又變成我們不當得立,且律師提醒我們原三萬五押金是上一份合約的事情,與下份合約是兩件不同的事情,很可能未來又會出現問題,結論怎樣都是我們要盡快搬離。
這次的租屋經歷讓我超崩潰,心累到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