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吳董事何壽川涉放貸三寶案二審有罪上訴,最高院發回更審東吳大學東吳董事何壽川等人被控違法放貸給三寶集團等案,二審依違反證券交易法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8月,經上訴,昨天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審。 全案源於,民國95年間,何壽川在三寶集團負責人李俊傑介紹下,利用境外個人資金,與李俊傑、美商美林證券等共同投資位於中國上海的1788大樓建案。 99年12月間,美林證券退出投資,李俊傑欲收購其股權但資金不足,於是向何壽川求助。何壽川涉嫌指示安排永豐金租賃公司、永豐餘投資控股公司、元太科技股份公司提供資金填補資金缺口,並將這些資金列為個人出資,以分配1788大樓出售的利潤。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依證交法的加重特別背信罪,判處何壽川有期徒刑8年6月。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何壽川等人共同使永豐餘投控公司、元太公司暨子公司,於100年度第1季合併財務報告中的「現金或銀行存款科目」各減少850萬美元,並虛增「預付款」科目各850萬美元,另犯財報不實罪。 東吳人怎麼看,個人覺得何壽川已經80了,可能判罰金+緩刑東吳董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