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後對英美法的看法?

五年畢業後開始回頭想東吳法律的英美法給了我什麼? 當初每個學測申請入學的應該也都曾經在面試時許下憧憬英美法的願望吧,英美法必修不是不好,只是現在想一想,它在我心中地位好像不再那麼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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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美法給我的感覺,就像全班分工,整理FIRAC、做成投影片,上台唸過去,學到的更多是文書處理的能力,一年過去後,就真的過去了,再換下一門英美法。 (2)我上過兩堂中文班與三堂全英班,但是都像是在學習歸納濃縮判決。自從AI出現後,很多人發現AI整理的可能比自己還要好,也漸漸減少上課的興趣,不如叫AI做一做,把時間拿去別的地方,對英美法的重視程度也更低了。 (3)相較本國法必修課程,英美法課程比較像是來「交作業的」,這個禮拜要報告、要整理判決,一年整理數十個判決,現在回頭問我自己,我真的有懂美國的侵權行為、契約法等等嗎,好像不敢這麼說。有時候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說,東吳法律雖然多一年,可是可以學到很多美國法律,我都感到很心虛,其實我們學到的知識都是很零碎的吧。我們只比其他大學多學到一點點,而且這些知識幾乎都是學完就忘了。 要說英美法給了我什麼,我不得不承認,英美法的思考模式與本國法諸多之處不相同,增加思考廣度這點是有的,但是更多的是文書能力與組員溝通能力,可是這好像不是英美法課程的初衷。 我沒有說英美法制度不好,也沒有說學校應該廢除英美法課程,只是回頭想,當初那個滿懷熱忱的自己也逐漸走向無感了。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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