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資開公司前該考慮的事(一個商務律師的實務觀點)

​ 幾個朋友想出不錯的產品和商業模式想一起創業,或兩間不同產業的公司想一起開發某個新產品聯手進入新市場,在法律上有很多種合作型態。例如不涉及股權的「單純契約合作型態」,或涉及股權的「合夥型態」以及相當常見的「合資公司(又稱合資企業)」型態。 ​ ​ 像是最近全台灣都很關心的群海娛樂,就是Andy老師、家寧、張媽媽一起成立的合資公司。又例如Sony與Ericsson聯手成立的Sony Ericsson公司,鴻海和裕隆為了電動車業務合作成立的鴻華先進科技,都是以「合資公司」的型態進行專案合作。 ​ ​ 最近盛傳護國神山台積電被美國要求與NVIDIA、AMD等公司一起成立「合資公司」接手Intel的晶圓廠,大概是我難得希望不要成交的合資公司交易傳聞。 ​ ​ 近年也有不少臺灣傳產製造業,到印度、越南、泰國等國家,與當地廠商成立合資公司,希望藉由這種較為穩固的方式,長期合作,同時也藉重當地事業夥伴對政府、法令、文化、市場、人員管理的熟悉度,提高經營效能。 ​ ​ 講這麼多,其實合資公司的本質就是:我有A(技術、製造能力),你有B(通路、品牌),我們互補,而我們想一起做一個Project;基於一些考量,我們決定用「開一間公司做這個專案」的方式進行合作。 ​ ​ 但合作(策略聯盟)型態的選項很多,為什麼要用「合資開公司」的型態進行合作?有什麼好處?有什麼壞處?該怎麼選擇? ​ ​ 用密切程度來說 選擇用契約方式合作(而不成立合資公司),就像是在同一個社團裡籌備活動;用合資公司的方式合作,就像是從社團好友變成一起租房子的室友了。合資公司的緊密度更高,因為大家都是同一間公司的股東,合資公司賺錢,股東就能分錢;而雙方對合資公司的資源投入,也會是合資公司的財產。這樣的經濟利益整合,有時能夠為合作帶來潤滑作用。 ​ ​ 但這同時也是合資公司的壞處,相對於契約關係的終止,公司的解散與清算更難也更麻煩。簡單講,合資公司的合作,難以退場。一來是,公司的解散有一定門檻(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需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出席,過半數同意),如果只有一方想退場,不見得退得了。二來是,如果合資公司經營好幾年了,累積不少債權、債務、資產,即使做出解散決議,但解散後仍要清算,清算也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退場的成本和時間耗費可能都不少。 ​ ​ 從企業發展策略來看,成立合資公司某種程度上是將「想要發展的事業」從「母公司企業本身」切割出去,母公司本身的經營架構和資源分配,可以更簡單、清晰、專注。 ​ ​ 另一方面,長期來看,合資公司(子公司)的營運與經營方向是否能持續符合股東的共識,就很重要。尤其是有重大經營方向改變的時候(例如原本說好合資公司專注在做研發與技術授權,10年後想設廠做生產業務),容易會有股東想退場或出現分歧。此時合資公司契約的條款就會變得很重要。 ​ ​ 因此決定成立合資公司前,在商業上、法律上都要謹慎評估。這篇文章和Slide先很廣泛的講一些我執業以後對於合資公司應考量事項的看法,但合資公司可以講的實在很多(我好幾年前有發表一篇合資公司相關期刊文章,最近在寫另一篇)所以可能會再用幾篇文章來「簡單」介紹一下這類型的交易。如果有什麼想瞭解的內容,或希望我來寫的題目,歡迎向我建議。 Slide 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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