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分析武裝平民的道德問題很贊同 分享日內瓦公約的細節

前情提要
分享一篇分析吳怡農、李喜明等人前年提出組建「國土防衛部隊」的道德、人權問題 在現有的職業軍人建制、後備軍人動員體系之外,另建立一支「國土防衛部隊」,並由不分年齡、不分地域的公民依其地緣關係就近組建、參加並直接投入戰鬥的這種構想,恰恰拆除了現代戰爭規則中,對平民和對戰鬥員兩類人群,給予不同對待的防火牆。 日常其實本有各種其他工作的平民,在戰時被都將視為潛在的戰鬥人員。 被這一體制分配到必須儲存零散輕武器、以備緊急集合時待用的民用設施、公用設施,例如村里辦公室、國民運動中心、大型體育場、高中大學校舍等,都有可能被列為潛在的戰鬥中打擊目標。 這一體制的設計,恰恰向全世界公示了一個信息:但凡在戰時,台灣全島將成為一個全民皆兵、全體不分職業皆投入武力作戰本身的戰鬥體。 這將造成一個什麼樣的後果?那就是,全島所有的平民,由於其都是潛在的戰鬥員、都有集合動員分配武器在自家附近打游擊的編制和任務,那麼大家的平民身分在戰時也就不再平民,導致所有人、設施、民用船艦車輛,都逸脫於國際人道法體系──或者說,國際戰時法所賦予的,平民應享有的,不受交戰方侵害的保障權利。 在經過20世紀人類的幾輪殘酷殺戮後,經1940年代和1970年代兩輪完善後的國際人道法體系規定了: 對於「不實際參加戰事之人員,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裝部隊人員,及因病、傷、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戰鬥力之人員在內,在一切情況下應予以人道待遇」– 1949年8月通過的《日內瓦第一公約》。 也就是說,國際人道法所保障的,不只是平民,也包括選擇不再戰鬥或喪失戰鬥能力的原武裝人員。 而對平民之外的,則歸為另一類人群,即軍事衝突中的武裝部隊,加上「構成此種武裝部隊一部之民兵與志願部隊人員」。 「衝突之一方所屬之其他民兵及其他志願部隊人員,包括有組織之抵抗運動人員之在其本國領土內外活動者──即使此項領土已被佔領」,也是戰鬥人員。 武裝中衝突中的各方,只能攻擊彼此的戰鬥人員和軍事目標。國際人道法禁止對平民和民用物體發動直接攻擊,包括禁止在一定範圍內不特定、無差別式的攻擊。 在國際人道法體系中,禁止衝突方故意攻擊平民規則的唯一例外,就是在平民直接參加敵對行動的情況下。例如:當他們拿起武器攻擊敵人時。在這種情況下,衝突方可以將其作為攻擊目標,但也僅限於他們直接參加敵對行動期間。 「全民戰時皆轉兵」的構想,卻是把例外變成了普遍,使戰鬥行為的邊界被無窮地向內推延。 「全民戰時皆兵制」一旦成型推開,不意外的情況,將是村村在編、區區列管、每個鄰里都有潛在可轉換為戰鬥員的人員,每個街區可能都設有集散防衛裝備或武器的公共設施。那麼,一旦啟戰,恐被攻擊的目標,也將不只是傳統作為戰略戰術目標的各軍種陣地、營區、指揮部、機場、重要鐵公路節點和重要能源設施、公署等而已。 在阻卻攻勢於島外的第一步落空、阻卻攻勢於灘頭的第二步落空之後,此方案恐使布建於全社會各地,四散於居民區、商業區、農業區、山區產業道路等民兵集結點,都可能成為交戰活動發生的戰場。 這是一個嚴肅的選擇。這是一個會使戰鬥活動擴於全境、使全民(不只是志願參加戰鬥的平民,還包括生活在他們周邊的人)都有可能在極近距離內接觸到交戰活動的一種設計。 如果真要將交戰活動的範圍拉到台島全境、延伸到所有非傳統戰術目標的地區和大家的生活之間,那麼,這一過程中造成的重大傷亡和人道主義災難,以及必將激起的社會情緒,將使戰後的治理成為不可能,使啟動戰爭的政治正當性和道德性被無限降低。 換句話說,也就是當全民都躺到砲火可能會襲擊的標靶前,使得開戰的道德和政治成本,遠高於正常軍事參數中所可作的計算,而達到幾乎無限高。 用大白話打個比方,這就像是一組進行擊劍運動的運動員,原本大家擊劍是有規則、有保護、有得分失分的攻擊點的。大家穿著頭盔面罩和有保護的服具,針對指定可攻擊的部位,進行不至於傷害至肉體的攻守。選手就是雙方,身穿的護具和手持的劍就是武裝部隊,肉體就是平民。 不管怎麼輸贏,盡量不傷及平民──即選手的肉身,是較量的規矩。 然而,推動「全民戰時皆兵制」的目標,就宛如忽然有一方選手摘下面罩頭盔、脫掉全身鐵網護具,赤身持劍上場。 這造成的效應是: 一,赤身上場的選手聲明,自己身體上所有的部位都是戰鬥部,肉身就是盔甲、盔甲就是肉身,哪裡都可以被攻擊; 二,然而,如果對手持劍攻擊這些沒有任何防護的部位,可能會導致動脈大出血、臟器受傷等嚴重傷亡後果,引起裁判和各方圍觀者的無盡譴責。使勝負的後果,遠超越一場擊劍本身的得失分戰績,而直接攸關法律責任和一輩子的人格聲譽,最終希望嚇阻對手猶豫而不敢出劍,或是主動放棄比賽。 但終究戰爭不是擊劍;每一個平民也都是自己獨立的構體,而不是權力者的手、眼。 平民,不能是權力者一己可以決定是否要在對手面前卸下護具,以其受傷存亡與否,和對手在檯面上對賭的嚇阻性賭注。 全文見
愛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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