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是巨嬰?數位中介服務法參考了誰?專責機關又是怎麼回事?(微更)

前情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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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事版實名之後我就很懶得發文了,但看到這個高手的見解我實在忍不住 我不知道這位號稱看了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跟歐盟數位雙法的大能,到底看了哪裡的資料 以下不講太多文謅謅的東西,就講白話的,大家自己GOOGLE得到可以驗證的部分 免得被說造謠,我覺得DCARD可能沒那麼多1000萬可以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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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正文 首先,歐盟數位雙法草案是分別將管制區別數位市場跟數位服務 數位市場法在幹嘛? 針對對象確實是平台業者 但他目的是什麼? 為了避免大型平台利用優勢地位形成壟斷 →白話就是數位版的公平交易法,反托拉斯法 數位服務法呢? 沒錯,數位服務法草案內容確實就是針對假訊息和有害訊息 光看目的跟我國版本草案類似 但我國是將數位雙法拚在一起,然後主要目的全部放在針對訊息管控的部分 請問光就這點,那位高手所說他看了歐盟雙法跟台灣版本後得出一個 中時還說台灣抄太多的結論從何得來?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說參考你就信嗎 拿得出對比嗎? 再來,歐盟的數位雙法請問上路了沒? 沒有,人家還是草案 最快可能2-3年後才有可能正式施行 人家還在吵,歐盟會員國還在爭執 然後你跟我說我們去抄一個別的跨國政治實體還沒有施行的爭議草案? 抄回來還想比人家更快施行?你確定不是反串嗎? 好,關於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參考歐盟數位雙法的部分簡單講到這 下面這部分那位說台灣人巨嬰的法學高手是不是忘記了? 我們的台灣特仕板有個專責機構(中介法草案第九章,第39條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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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39條告訴你參考歐盟數位雙法草案成立 40跟41條呢?沒有我們不參考了,我們參考自己的公共電視法,經費不受預算法25條1項限制 業務必要使用國有財產,由中央政府無償提供 這專責機關才是巨嬰好嗎? 再來,本文重點之一 草案42條提到參考機關為 澳洲數位產業協會( DigitalIndustry Group, DIGI) 奇怪了,怎麼到這裡變澳洲了?變澳洲就算了,來看看有沒有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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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看不到了,之後沒有跟你講半條我們參考澳洲DIGI的部分了 啪的一下就沒了,很快阿 所以法匠如我只能看看澳洲怎麼寫的 第一點 規範對象部分DIGI列管對象必須自願簽訂自願行為準則 沒有自願簽訂的部分對平台無拘束力 且平台有退出撤銷的權力 對比我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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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沒有叫你簽,跟TSJ一樣直接叫你X 你沒有說不的空間,還有,各位看第一項第二款配合第二項規定 會得出什麼結果呢,答案是連境外平台都可以管喔,以為你在日本韓國美國的論壇討論就沒事了嗎? 喔還有一個大家常用的,猜猜哪個網站 維基百科,和惡搞板的偽基百科與萌娘百科(後兩個是不是在國外我不清楚) 雖然罰不到,但他可以阻斷接取讓你連不過去 請問本站的朋友有沒有什麼已上市的VPN業者可以提供呢 要有雙重跳轉功能的謝謝 我想歐映 第二點 DIGI有除外條款,如娛樂行為 最經典的例子就是反串,還有本站梗圖板 以及私人訊息 但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涵蓋範圍除本站全站外,還包含遊戲,和LINE 雖然有個說自己律師的人說LINE要法院許可,但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反串 因為那就代表可以管,法院核發資訊限制令之後你的LINE私密訊息就被管制了 這點還有個差異,一般人不懂行的看不出來 DIGI是先排除,有例外再說 但我國是納管,然後沒有例外排除 第三點 關於用戶隱私 DIGI的規定是,首先要求保障隱私 而且平台自願簽署納管者,不得違反先前與用戶協議 就是我之前跟你說的一樣算數,哪怕我自願納管 但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呢? 沒有,你不只可以違反先前與用戶的隱私協議之外 你敢不提供我還可以罰你(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52.53條) 再不乖就依草案5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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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直接看第二項,看到中間那段主管機關可以幹嘛?喔抱歉不只主管機關 各該法規主管機關也有權限,挖靠到底有幾個機關可以處分阿,有板友數出來了嗎? 處分什麼? 得命連線服務提供者、電信事業或設置公眾電信網路者拒絕該數位中介服務提供 者電信服務之請求及通信傳遞或為必要之處置。 →要求電信業者斷你網,讓大家連不上去 配合前述的平台範圍不僅國內還包含國外平台 咱們祖國長城萬里長,各位台壩子大家好啊 第四點 加註部分 DIGI不強制自願簽署者有註記義務,也不要求簽署方保證使用者的訊息真實性 →我很希望大家都不傳假消息,那什麼東西都要驗證,恐怕是強平台之所難 但我們的NCC說法律不強人所難,呵呵 台灣版本呢 先向法院聲請限制令,限制令核發前 主管機關得先命平台方加註警示,警示最長可達30日 →對我們有法院審查喔,可是審查前就可以加註,而且法院如果審查過久也沒關係,我們加註最長可以30天喔,保證無死角 然後主管機關加註前,【宜】徵詢民間事實查核機構意見 不用徵詢也沒關係,要徵詢也是向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徵詢 (下稱台查中心) 或許有人聽過這個民間NGO,或許沒聽過 不論這個機構的政治傾向,但我對這個機構的查證方式很有意見,為什麼? 因為這個機構最常使用的查證方式是 發文問政府 你沒看錯,台查中心身為一個民間NGO,但事實查證超過8成都發文問政府 所以你們會看到為什麼很多小到你根本沒聽過的謠言被踢破,但為什麼政府都知道那麼快 因為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是收到消息後發文問政府,政府回文後發文 所以政府很快就知道,但你各位或許都不知道他們每天在澄清的消息到底在哪裡流傳 PTT沒有,巴哈場外沒有,本站也沒有看過,其中一個原因在這 所以主管機關徵詢台灣事實查核中心意見會產生一個很妙的現象 檢舉→主管機關→徵詢台查中心→發文到處問政府機關→回復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依據上開意見決定是否有害 欸,為什麼要徵詢一個幾乎沒有查證能力的民間機構?可以告訴我嗎? 這種民間機構有什麼公證能力嗎,只會發廢文問政府拿罐頭回復的機關有查證能力 你在跟我說笑嗎? 然後,最嚴重的,行政院跟NCC告訴你們的有司法審查 猜猜核發資訊限制令之前法院可以徵詢誰? 上面說的那個台查中心 所以又變成下面這樣 檢舉→主管機關→聲請資訊限制令→法院發文徵詢台查中心→台查中心發文到處問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回復台查中心→台查中心依據行政機關資訊回覆法院→法院依據上開意見做出裁定 好玩嗎,超好玩的耶,然後你的LINE私密訊息就有可能被管控了耶 第五點 專責機構組成部分呢? DIGI是由簽署平台和DIGI機構成員組成 也就是都民間組成,而且平台業者也在其中 但我國特仕版呢? 參考我國數位中介服務法40條、41條、43條、44條 首先政府25E捐贈成立,還可以無償使用國有財產 再來是資金呢 除了一開始捐贈成立後可以持續受贈,捐贈者可以來自民間也可以來自你我納稅錢 也可以來自國外(除大陸地區) 本身還可以營利賺取孳息 並不受預算法第25條1項限制 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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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定用途外,我可以隨便動用公款,處分公有財物 還有拿去投資 真棒,可以隨便賣隨便投資 那成員組成呢? 董事部份 政府機關代表 中介服務相關公協會推薦(?) 公民團體代表 民間專家學者實務工作者 但除了政府機關外其他人的資格誰決定 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是誰 依草案第3條,是NCC 就是大部分董事條件都是NCC說了算 →然後沒有平台業者 監察人部份也類似就不多提,自行參照草案文字 好了,我講完了,感謝認真看到這裡的各位 這裡做個結論,NCC說草案有參考歐盟和澳洲 但看完的結論是 不,你沒有參考 還是參考的是中共的網信辦,喔不這段忽略,論壇會被罰 這邊照以往慣例附上參考資料來源 附錄: 數位中介服務法草案
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身(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
澳洲DIGI行為守則
歐盟數位服務法草案參考網頁
→數位市場法也在這網頁找得到,有多語言版本,英文馬欸通喔 原文刻意提到自己懂德文的意思是?歐盟網頁一定要會德文才看得懂嗎? 可是我點進去就看得到多語言了耶,政大公行的公法和比較法大師看不到嗎?
公共政策平台(有意見的去這裡告訴政府)
通傳會(NCC官網)上面不夠還有這裡,點其他建議,告訴他你意見很多 再次感謝看到這裡的各位,證明自己不是巨嬰 下面這段有偏多的情緒內涵,只想理性看法案內容的請直接跳過 --------------- 沒跳過就要開始聽情緒跟理性混合雙打了 奶奶的隨便唬爛說自己看過,老子就要真的把各方資料搬出來澄清 還要幫你個口口聲聲講巨嬰的人盡到查證義務 連中介法的前世我都幫你通靈好了 這也是我現在懶得繼續發認真文的原因 上次看個高端會議摘要我把美國FDA翻了一遍,媽的我還要看人家FDA緊急授權7個半小時的影片
這是上次發的,現在為了要不被抹,不被說造謠我都要小心翼翼的查證 我一個受過完整法學教育的現任法律從業人士,還多少有點自保能力 論壇上的多數真法盲呢? 怎麼救濟你告訴我 訴願?抗告? 行政訴訟還是憲法訴訟? 知道對一般人來說提高一點義務有可能就是最後一根稻草嗎? 這次我翻了歐盟跟澳洲 下次有人唬爛我要去看哪裡? 萬一有資訊是被秘密的呢? 知道什麼叫造謠一張嘴,闢謠跑斷腿嗎? 就是我這樣,什麼都沒看過就發文亂講? 這個法過了之後我在網路發言的查證義務要高到什麼程度你能想像? 知道把成本提高之後大家就不會發言了嗎? 知道原文吹捧的小政府是什麼嗎? 知道這個草案是極度偏向大政府的嗎? 結果一個支持小政府的說一個大政府草案不錯,只是還需要多元討論 討論什麼啊,這個版本就爛,打掉再來不行? 討論討論結果草案半字不改,叫討論? 喔對,歡迎全文轉載,不要斷章取義就好 轉去巴哈場外跟PTT或有人覺得放閒聊不好轉去時事板也可以
愛心
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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