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聲明我不是法律專業,純粹有感而發)
偶然看到這張圖
老實講不完全認同
以“法”的層面來說是這樣沒錯
但難道“情”跟“理”就完全不用考慮?
當我們看到湯姆熊殺童案
被害者的姑姑悲痛欲絕的時候
你做何感想?
當我們看到台鐵殺警案
兇手被判無罪
被害者父親悲痛而死
你做何感想?
更別說還有許多因殺人案
失去年輕寶貴生命
造成家庭破碎
你又做何感想?
而有些人只強調
「法律本來就這樣本來就那樣」
「精神疾病本來就可以無罪或是減刑,本來就規定怎樣怎樣」
你是否也應該回頭想想
被害者及家屬的人權在哪?公道在哪?誰來撫平他們的傷痛?
老實講「只有被害者家屬有權選擇原諒」這句話雖然於法不通,但仍有其值得思考之處
最後,我不是要說法律不重要、不看法律只看情緒,更不是要說什麼「六法全書唯一死刑」、「有罪推定」
因為法律還是保障我們社會的要素
但是,強調“法”的同時,是否也該考量到“情”
而不是只會說那些憤怒的群眾都是法盲、都是智障
更重要的是台灣的司法到你能不能再讓民眾相信
(以上純屬個人想法,不一定對,歡迎理性討論不同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