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虎之穴之類的店還可以存在?
輔仁大學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36條之一: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之性影像、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或其他物品,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理論上來講,台灣的許多動漫店都應該NG,「與性相關而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或羞恥之圖畫、語音」,色情漫畫就不說,那些帶有性暗示的高中生、國中生純愛本,或者BL本,理論上都應該屬於此條文之列啊?(其實還有asmr、同人音聲,目前台灣比較沒有這種題材的錄音,但日本有,多數靠在台灣的動漫店或日本的dlsite販賣,這類也應該盡數禁止。)
為什麼虎之穴、安利美特都可以好端端的活在那裡?
另外,就算沒有實體店,也有網路商店,甚至盜版網站。
我之前支持數位中介法的原因,就是可以將法治的力量延伸到網路上。
例如紳士漫畫、nhentai、熊貓網、pixiv之類的網站,可以由中華電信斷網,禁止這類淫穢、色情的內容供民眾閱覽,將犯罪從根源上斷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