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在PTT看到兩則滿有趣的文
Re: [討論] 看不太懂高虹安的犯罪問題助理費這件事真的很常見,但很多案例也是不起訴。
比方說前幾年,跟中華民國三分球神射手鍾小平一直有恩怨的名演員應曉薇。
應曉薇請命理老師當公費助理,幫選民算命,被檢調調查是否有詐領助理費。
結果是不起訴。

附帶一提,應曉薇是中國國民黨的議員,這總不能說綠色司法辦藍不辦綠吧?
同案中另外有兩位議員則是遭到起訴。
新聞甚至用「同日同罪起訴」形容這兩個人。
秦儷舫,認罪,
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60萬元、沒收不法所得228萬餘元。
童仲彥,不認罪,晚了一年宣判。
一審判決,有期徒刑7年6月,褫奪公權4年。
二審認為只貪污五萬,改判3年10月、褫奪公權2年,定讞入監服刑。
索隆講的認不認罪差很多就在這裡,「同日同罪起訴」,一個認罪一個不認罪。
浪費司法資源多花一年,那就關進去了。
金額反而不是重點。228萬的緩刑,5萬的關三年。
所以今天聽到一些政客說「不是才四十幾萬嗎?」,他們大概不認識童仲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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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則也很有趣,
Re: [討論] 高虹安的律師是哪位?有人在推文問說
律師要怎麼在敗訴之後
不被當事人責怪?
很簡單
其實就是高虹安律師正在做的事
「讓當事人暢所欲言」
有些當事人老是覺得天縱英明
我的三寸不爛之舌
一定可以說服檢調機關
儘管律師聽來全是破洞
若是律師阻止她講
她會反過來怪律師不給她機會
以她這麼聰明這麼會講
如果給她機會一定會逆轉
這時候律師能做的就是
放棄當事人讓她自己講
勝敗讓她自己扛
因為你阻止當事人講
勝敗變成律師在扛
但如果當事人堅持要講
就是當事人自己承擔風險
當事人愛怎樣就怎樣
開庭時放當時事人自己講
被法官問話時
只要回答同當事人意見就好
或者裝個樣子
把當事人的話翻譯成法律用語
高虹安講了一句話
檢察官都不採納有利她的證據
這就是這類當事人典型的抱怨
因為她們極度自負
認為檢察官如果肯聽她講
絕對會被她說服
所以檢察官一定是本來就有偏見了
殊不知
就是越聽她講越上癮
越覺得這個起訴有機會定罪
如果委任關係互動良好
律師可能會代發聲明
如果有記者會也會陪同在旁
掌控當事人該說什麼不該說什麼
當事人快出包時趕快拿起麥克風打斷
像球賽總教練叫暫停一樣
要嘛補充說明要嘛截斷扯開話題
今天記者會高虹安自己講20分鐘
20分鐘公開記者會是高風險行為
中間不知道會講多少話被抓漏洞
竟然沒有律師陪同
看起來就是當事人自己要硬幹
律師不想陪她玩了
她其實可以繼續跑行程
被堵麥時說
「一切交給律師處理,希望司法還我清白」
但她選擇自己開記者會
就知道她有多麼自負傲慢
所以律師就是讓她暢所欲言
想講什麼就講什麼
出事了你自己扛
然後不要陪她開這種
幾乎是認罪大會的記者會
至少將來不會變成業界笑柄




